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大案、要案、难案、奇案、冤案,以法律人的专业,公共人的热忱,书写者的温情,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的前世今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美联邦上诉法院裁定 -- ... ·  3 小时前  
肖深刻的九叔  ·  德国双元制 | 律师助理 ·  14 小时前  
肖深刻的九叔  ·  德国双元制 | 律师助理 ·  14 小时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南方都市报】《无尽的尽头》为何引热议?揭开 ... ·  19 小时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新公司法视角下“影子董事”的认定 ·  22 小时前  
黑龙江省司法厅  ·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1 ...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备忘录

再议调包二维码截留小店钱款的定性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0-09 09:41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第一,从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角度分析,这是法律人的首要思维。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同。盗窃罪中,行为人是以自以为不会被被害人发现的方式,秘密取得财物。诈骗罪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付或者处分财物。本案,首先要确定被害人为何人,被害人的确定影响案件的定性。顾客到小店里购物,按照小店提供的二维码履行付款义务,在支付对价的同时拿到了想买的东西,实际上其并无任何损失,而遭受损失的是店家,即店家是本案被害人。对此不存在争议。其次,再确定涉案钱款为何人所有(包括占有),这影响处分行为的判定。如前所述,既然确定了被害人是店家,也就意味着确定了行为人坐收的钱款是店家的或者应当属于店家的。顾客和小店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通常,顾客选好东西后到收银台支付货款(纸币),既有转移货款的意思,也有转移货款的行为,这时小店就取得了货款的所有权。而本案顾客支付的不是纸币,是电子货币,这就导致小店在货款所有权取得上产生了一个时空差。尽管如此,根据交易习惯和常理,顾客支付电子货币也应当与支付纸币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即顾客按照小店提供的二维码扫码付款时就已经在法律意义上将货款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店家,本案只不过是在转移的过程中被他人截留了而已。最后,再确定财物取得的手段。行为人调包二维码,虽有欺骗店家的成分,但是店家并没有据此产生“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和处分行为,实际上其根本不知道巨额钱款是怎么消失的,何谈处分行为,谈何被骗。故不能认定行为人对店家实施了诈骗。本案顾客基于信赖原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支付货款的意思真实,对付款行为没有错误认识,也不存在被欺骗的情形。其自愿处分财产,是基于与店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履行付款义务,并非基于被假二维码欺骗才做出的付款行为。换言之,其自愿处分财产是前因,付错账户是后果,二者的先后关系不能颠倒。因此,行为人也不是通过用假二维码欺骗顾客,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后“自愿”交付财物的方式取得的货款。综上,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其通过秘密调包二维码的手段,以不被店家发现的方式截取顾客支付给店家的货款,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