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2.2.2 核实评审要点
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采用现场核查评分制,总分为110分,其中源头控制、生产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总分值100分,在线监测附加分值10分,评分细则见“现场核查评分表”(附件4)。
(1)源头控制
对于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指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工业企业。根据主要排放过程确定溶剂使用排放源包括皮革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制鞋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自行车制造业、集装箱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汽车修理与维护和洗染行业等),VOCs排放主要来自于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针对这类型企业的生产工况核查,首先应详细掌握其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水平,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核查:
· 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一般情况下认为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VOCs原辅材料。原辅材料替代率以低VOCs原辅料占总含VOCs原辅料用量的百分比计。
· 有机原辅材料储存与调配,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的仓储情况,存储罐是否密封,调配是否封闭,若敞开式调配,调配点是否有废气收集,并连接到后续的治理设施,以及输送是否密封等情况。
· 核查企业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
对于化工产品(指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以对工业原料进行物理和化学转化为目的的工业活动,如树脂、涂料、胶黏剂、化学溶剂等类似产品生产企业),主要检查含VOCs原辅料存储和输送过程的密封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
(2)生产管理过程
对于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 生产工艺是否改进和提升,如采用先进的喷涂技术、印刷覆膜技术和自动供胶技术等,溶剂产品利用率明显提高;
· 待用或备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密封,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 是否存在有机溶剂调配,调配过程是否密闭,若敞开式调配时是否进行有机废气收集;
· 有机溶剂使用车间或工艺,如涂胶、喷涂、印刷、烘干和清洗等关键VOCs产生工序是否密闭;
· 关键VOCs产生工序的废气收集效果,收集装置是否正常开启并连接至后续的治理设施;
·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VOCs监管台账,台账是否包括每日生产设备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车间密闭监控、有机废气收集监管等内容。
对于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 企业是否完全采用集中式生产工艺;
· 生产过程中含VOCs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过程是否密闭,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 含VOCs原辅材料是否采用管道输送,核查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处是否存在明显泄漏;
· 投料、搅拌、混匀、分散和反应等过程是否密闭,是否进行废气收集;
· 关键VOCs产生工序的废气收集效果,是否正常开启并连接至后续的治理设施;
· 是否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
· 产品灌装处泄漏的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VOCs监管台账,台账是否包括每日生产设备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有机废气收集监管等内容。
(3)末端治理
· 核查是否有安装合适的VOCs治理设施,是否有规范的排气筒;
· 核查治理设施设备、材料、仪表等重要部件的型号规格,运行状态和各项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核查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治理前后有无规范的采样口;
· 核查治理设施实际处理效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核查废气是否达标排放(以该设施近半年的监测报告为依据);
· 核查治理设施是否存在二次污染,二次污染物是否正确处理与处置;
· 核查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记录,历史运行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采用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的企业,如全部实施水性化替代,经核实无需安装末端治理设施,并向核实评审小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材料,该项得满分:
· 生产工艺情况说明(附生产工艺改进证明和原辅材料清单);
· 所有的原辅材料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
(4)在线监测
有条件的企业可安装VOCs在线监测,核查时可给予一定加分。对于治理设施前后VOCs排放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并能提供有效的运行管理记录的企业,根据运行管理质量酌情给分。对于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不能提供运行管理记录的企业,不予加分。
4.2.2.3 核实评审结论
核实评审结论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现场核查评分大于等于7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核实评审小组在开展现场核查时,应根据企业VOCs综合整治情况填写现场核查评分表(见附件4),做出核实评审是否合格的结论,以《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为基准核算企业VOCs削减量,并对“一企一方案”的实施、保持与改进提出建议。
核实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现场核查意见,限期实施整改,市环保部门重新组织现场核实评审。
现场核查评分表应由核实评审小组签名确认。
4.2.3材料存档
市环保部门在完成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后,分企业将以下材料存档:
(1)企业的“一企一方案”;
(2)企业的“一企一方案”实施计划;
(3)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
(4)企业现场核查评分表(见附件4);
(5)整改情况详细说明(仅针对首次进行“一企一策”方案评审未通过的企业)。
4.3抽查
省环保部门定期调度各地市企业“一企一方案”编制完成率、综合整治实施完成率,检查各地市VOCs综合整治工作落实进度和整治效果。
省级(市级)环保部门参照4.2的流程,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开展核实评审,或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和抽测。对未按照本指南完成评审工作或评审结论与实际不符的企业,要求其重新组织评审。
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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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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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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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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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成员及与会人员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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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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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与会专家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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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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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专家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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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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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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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介绍本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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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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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小组介绍“一企一方案”及方案的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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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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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现场踏勘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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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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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提问,企业、编制小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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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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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就方案和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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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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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非评审组成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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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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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组长代表评审小组与企业、编制小组沟通,确认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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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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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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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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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评审意见表
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方案”
评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