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7.未对重大异常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是对控股股东代上市公司偿付法院判决赔偿款等异常交易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亦未考虑该等异常迹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二是对年末发生的丧失子公司控制权、异常大额销售等敏感事项未予关注。三是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复杂交易安排,未关注其商业实质及其影响。四是对上市公司子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到的土地收储资金形成的期初账外大额货币资金事项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大额账外货币资金对内控审计可能产生的影响。五是对上市公司年末集中销售的舞弊风险未予以关注,未对销售退回的可能性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8.独立性问题突出
。一是签字会计师轮换。部分审计机构及证券业务签字会计师未严格执行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 号)的有关要求,仍存在 IPO 签字会计师在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超过两年、
签字会计师连续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超五年以及连续提供审计服务满五年被轮换后不满两年重新提供审计服务的违规行为。二是员工违规买卖股票。如,审计人员违反事务所规定买卖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股票;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直系亲属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等。
结合证监会会计监管工作中关注到的有关问题,现将上市公司2016 年年报审计中需重点关注的部分会计问题提示如下:
(一)与股权投资相关的问题
1.对合伙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
实务中,有些上市公司以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身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在出资日就约定了在特定时间以固定金额退出,且投资期限较短。如,上市公司作为 LP 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出资份额占比较大但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只需对相关项目投资决策进行投票,而其他出资方(如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 出资份额很小但对 LP 承诺固定收益,承担了合伙企业投资的大部分风险。另外一类情况是,出于融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以 GP 身份设立合伙企业,并享有重大可变收益或承担了重大风险,或者认购劣后级 LP 份额,向合伙企业提供回购、保底承诺等增信措施,这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共同控制人。
对于上市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公司应首先根据投资意图、性质以及相关的合同安排,判断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还是债权性投资,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如属于权益性投资,还应判断上市公司对被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管理或投资的结构化主体,当公司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应将该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3.涉及委托或受托经营时合并范围的确定
上市公司通过协议将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管理或接受其他方委托管理标的企业的,应结合委托经营协议条款,综合考虑委托经营的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对被委托单位的经营管理及处置权、是否享有被委托经营标的剩余权益以及享有可变回报(包括委托期间和退出时的可变回报)的重大程度、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任命程序、与委托经营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因素,判断上市公司与委托经营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从而确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