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作出有利于李香、冯利峰的表述,后阜阳中院于2016年9月12日按照第一种意见作出判决,李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利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4)郭某与张某1签署的借款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郭某收受路某1送的钱款后,借给张某1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并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2017年1月24日郭某转给张某17万元人民币,2016年3月19日转给张某113万元人民币。
(5)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其哥李某1亲家母李香及李香的儿子冯利峰因贩毒被抓,2015年下半年案件移送到阜阳中院审理,李某1让其找人活动,其通过路某1找到郭某,其向郭某提出为李香保命、给冯利峰从轻处罚的请求,其和路某1商量在永益典当行给郭某30万元,其让李某1准备30万元送给郭某,后其通过路某1约郭某见面并提出要求,郭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阜阳中院判处李香死缓,判处冯利峰有期徒刑15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李香、冯利峰等人贩卖毒品罪是由其主办的。冯利峰的辩护律师是路某1,以前两人认识,她主动与其联系探听案件的情况。2016年初的一天,在路某1的带领之下,其见到了被告人李香、冯利峰的家人,第一次见面是在临泉县左岸咖啡店,见面后被告人的家人咨询案件的情况,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见面结束后的一两个星期,路某1主动联系其,再次向其打探案情,并拿出10万元的好处费,其收下该款后和个人的3万元凑成13万元借给了张某1(在老师范学院南门西边路南,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做生意,张某1按照月息一分五支付其利息。案件开庭后,路某1又再次找到其,拿出10万元现金让其做其他两位合议庭人员的工作,其收取了10万元的现金,碍于情面没有将这10万元给合议庭另外两名成员,这10万元被其自己留下了。这10万元其中的7万元其也借给张某1了,剩余的3万元用于其个人的平时花销,张某1给其开具了借条。案件得以审结,审结的结果是李香被判处死缓、冯利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来有一天,路某1给其打电话,说被告人家属又给其拿出一部分钱表示感谢,钱在她那。其让路某1将这部分钱退回,路某1给其打电话说对方一直没有来拿,这10万元现金还在她那里,问其怎么处理。其就说其再拿5万,剩余的5万元给路某1。路某1驾车到其在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40号1栋1单元601室马路边上,路某1在车内将6万元交给其,剩下的路某1带走了。在办理李香案件之前,大概是2014年或者是2015年,办理的具体什么案件其记不清楚了,也是涉毒类的。路某1到其在临泉城关镇前进西路40号1栋1单元601室的马路边给了其2万元,其收后就直接回家了。这2万元被其用于日常消费了。其通过路某1收受当事人家属给予的财物合计28万元没有退还。
(2)证人路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冯利峰贩卖毒品案件的代理人。2015年11月3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香、冯利峰等人贩卖毒品罪向阜阳中院提起公诉。李香、冯利峰案件被起诉到阜阳中院之后,案件被分到郭某那里,冯利峰的岳父李某1(又名李安)和李某1的弟弟李自林提出了见郭某的想法。2016年春节前,李自林让其约郭某出来见面,当时在咖啡店,其和郭某见到了李自林,其介绍李自林是李香、冯利峰的亲属,中间其还出去了一次,他们俩个聊了一会。当时郭某说卷宗还没有看,在咖啡店没多久,三个人就离开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那时候还没有开庭,李自林提出和郭某再见一面,其和郭某一块到李自林名下的永益典当行和李自林见面。见面后,李自林就提出希望郭某能够在李香、冯利峰案件中帮忙,给冯利峰从轻处罚,不给李香判处极刑,保住命。2016年3月15日李香、冯利峰案件第一次开庭前,李某1、李自林找到其,他们商量拿出30万元给郭连东做工作。过了几天,李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永益典当行,在永益典当行,李某1把已经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给了其。李香、冯利峰案件第一次开庭之后,李某1、李自林比较着急,就让其约郭某再见一次面。在临泉县政府附近一个喝茶的地方,其和郭某、李自林三个人在那里见面。见面后李自林问案件开庭这么久了,为什么还没有结果,郭某回答说案件还需要一段时间,李自林还讲案件让郭某多麻烦帮忙之类的话,之后三人就离开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郭某打电话让其通知李香、冯利峰家人缴纳罚金,没多久,郭某给其打电话讲李香、冯利峰的合议结果后,其就明白应该是李自林、李某1之前提出的要求达到了。在此期间其分两次给过郭连东20万元。判决下来后的一个周末,其约郭某在他临泉家的附近路边见面,在其的车上,其把10万元拿给郭某,郭某拿走了6万元现金,剩余的4万元留给其了。30万元现金,郭某和其没有把钱退还给冯利峰的家人。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三女婿系冯利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4年下半年,李香(冯利峰的母亲)、冯利峰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被起诉到阜阳中院。冯利峰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后,其让李自林帮助给冯利峰找个律师,后来李自林介绍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路某1。李香、冯利峰案件起诉到阜阳中院后,其给李自林打电话,和他说能不能找人做做工作。大概是2016年春节后,李自林和其说他已经和律师路某1以及李香、冯利峰案件的承办人郭法官见了面,需要花钱做工作,李自林还说按照30万元准备,准备好后让其和路某1联系,其答应了。之后没多久,其准备好30万元现金与路某1联系。约在临泉县解放南大街李自林开的永益典当行里见面,其和路某1在典当行见面后,把装有3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了路某1,请她找承办法官帮忙,让李香能够保住命,让冯利峰能够轻判点。路某1答应后就把这30万元带到她的车上离开了。2016年8、9月份左右,路某1通知其到法院缴纳罚金,其就和路某1、冯利峰的弟弟冯利一起到阜阳缴了罚金。过了一段时间,阜阳中院的判决结果就下来了。其让路某1交给承办人郭法官做工作的这30万元,没有人退还给其。其都是通过路某1、李自林向郭法官打听案件进展情况,没有见过郭法官,也不认识他。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郭某有借贷关系,其共计从郭某那借了三次钱。2015年8月份左右,因为工程周转的原因,其从郭某那借了6万元,约定的是月息一分五;2016年3月份,其从郭某那借了13万元;2017年1月份,其从郭某那借了7万元。一直到2016年6月,其每个月付给郭某900元的利息。2016年5月份左右,其将名下的一辆中华V5越野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了郭某。2018年8月份之后,其因为工程款的原因就没有付给郭某利息了,其从郭某处借款20万元也没有归还。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4年下半年,其哥哥李某1的亲家母李香、李香的儿子冯利峰贩毒被临泉公安局抓了,其找路某1当的代理人。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和其说李香、冯利峰的案件起诉到阜阳中院了,让其帮助找人疏通一下。其之前听路某1说过她有个同学在阜阳中院,就问路某1可能找到他这个同学。过了一段时间,路某1告诉其,这个案件是她同学郭某审理的,等她约好后再通知其。过了不久后的一个周末,路某1说郭某回临泉了,其就约路某1、郭某到临泉县一家咖啡馆见面。其问郭某能不能给李香保命,给冯利峰从轻处理,郭某说他还没有看卷,等他看过卷心里才有数。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其约路某1带着郭某到其位于临泉县城解放南大街的永益典当行二楼见面,向郭某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再次问他能否为李香保命、为冯利峰从轻处罚,郭某说案件还没有开庭,他还要听听合议庭其他人的意见。过了几天,其又约路某1在其的永益典当行商量李香、冯利峰案件的事情,其向路某1提出给郭某拿30万元疏通一下关系,路某1也说事情办理差不多了一次性送给郭某。其和路某1谈过给郭某拿钱的事情之后,让其哥李某1准备30万元送给郭某,李某1答应了。过了不久,李某1和其说他已经拿30万元交给了路某1,让路某1转交给郭某。李香、冯利峰案件第一次开庭之后,其又通过路某1约请郭某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南面的一家咖啡店见面,郭某说案件补查了,等等再说。其就和郭某说多多关照,争取给李香保命,给冯利峰轻判。后来判决下来了,李香保住命,冯利峰也判了十五年。
2017年7月20日,房三伟制造毒品案起诉至阜阳中院,2017年7月30日,房三伟妻子李梅经堂哥李自林介绍,委托路某1为房三伟的辩护人。案件审理期间,李自林找到路某1,让路某1找人疏通关系,使房三伟能被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路某1答应找郭某协调,后李自林在永益典当行交给路某11万元现金,路某1在郭某位于临泉县前进西路的家附近将1万元现金送给了郭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郭某与路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7年7月,房三伟制造毒品案起诉至阜阳中院后,路某1联系郭某希望他找案件承办人关照该案。
(2)郭某关于房三伟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郭某承认在房三伟案件审理结束后,路某1给其一万元感谢主审法官武某,其购买了一箱海之蓝和一盒茶叶在阜阳中院家属院门口交给武某,武某收下。
(3)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其堂妹夫房三伟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移送至阜阳中院审理期间,为使房三伟获得从轻处罚,其在临泉永益典当行约房三伟律师路某1见面,给其一万元让其疏通关系。
(4)房三伟制造毒品案的卷宗材料: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刑事判决书,证明2017年7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房三伟涉嫌制造毒品罪起诉至阜阳中院,路某1担任房三伟辩护人,后阜阳中院于2017年9月作出判决,房三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路某1电话联系其说有个房三伟制造毒品案是其同事武峰办理的,她是这个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托其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其答应了。后来其就跟武峰说了,案件审结房三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路某1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在周末其回临泉时,路某1约其见面,给了其1万元现金,其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被其个人花销了。
(2)证人路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房三伟制造毒品案的辩护律师,这个案件是李自林介绍的,房三伟的老婆李梅是李自林的堂妹。案件是2017年7月份起诉到中院,其了解到这个案件承办人是武峰,就打电话联系郭某,想请他帮忙跟武峰说说,关照下这个案件,郭某同意了。之后其告诉了李自林,李自林约其在永益典当行见面,交给其1万元现金,让其交给郭某表示感谢。案件判决之后,其开着车来到郭某临泉住处附近,在车上将1万元现金交给郭某,告诉他这是房三伟家人对他表示的感谢,郭某把钱收下。
(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房三伟制造毒品一案,其负责审理的,郭某当时曾向其打听房三伟案件是不是由其负责的,应该是有人托到郭某,想让他打个招呼。由于其和郭某是在同一个办公室办公,平常在接打电话以及合议案件时,也不避开郭某,他可能对房三伟案件的办理过程多少了解一些。房三伟案件宣判后没几天,郭某又问过其一次房三伟是怎么判的,其当时将判决结果告诉了郭某。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郭某开车到阜阳中院家属院门口给其打电话,让其出去,郭某从车里给其拿了一箱剑南春白酒和一盒茶叶到楼下,他没有上楼,白酒和茶叶其也就收下了。其没在房三伟制造毒品案审理过程中给予房三伟关照,其和郭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合伙做过生意,也不是亲戚关系。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李梅是其堂妹,房三伟是其堂妹夫。2016年下半年,房三伟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李梅让其给房三伟找个律师,其就聘请路某1担任房三伟的律师。房三伟制造毒品案是在2017年8、9月份起诉到阜阳中院的,在此期间其约路某1到其位于临泉县解放南大街的永益典当行见的面,其交给路某11万元现金,说等等就要过中秋节了,让她给房三伟案件的承办法官买点东西,路某1收下了。这1万元是其出的,其没有和李梅说,李梅也不知道。房三伟最终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李自林向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时任副大队长彭某
行贿
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下半年,临泉县公安局对邱山喜等人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邱山喜哥哥邱某为了能使邱山喜不被判处死刑,找到李自林请其帮忙。李自林找到彭某,彭某告知邱山喜需有重大立功表现才能不被判处死刑。李自林告知邱某后,邱某在临泉县城区一家酒店交给李自林人民币20万元,请其通过关系为邱山喜提供立功线索,并许诺事成后再给人民币30万元。后李自林在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附近送给彭某20万元现金,请求彭某为邱山喜提供立功线索,表示事成之后另有感谢,彭某答应帮忙,并当场从李自林所送的20万元中抽出5万元交给李自林,安排先放李自林那里,需要时再用。一段时间后,彭某向李自林提供了一条“范万兴贩毒案件线索”,邱山喜得到线索后检举揭发,后经彭某安排破获了范万兴贩卖毒品案。2014年2月19日,临泉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邱山喜立功情况的说明》并被阜阳中院在审判时采信。案件判决后,邱某交给李自林人民币30万元,几天后,李自林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将30万元现金送给彭某,彭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彭某个人简历、干部任免表、任职文件、户籍信息等,证明彭某1973年10月25日出生,199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临泉县公安局庙岔派出所办事员,临泉县庞营派出所科员、所长,2012年2月-2015年5月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后任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长。
(2)邱山喜案件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证明邱山喜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3)李自林自书情况说明,证明邱山喜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其大哥邱某(邱大龙)找到其让其帮忙关照,其告诉邱某需要检举立功才能保住邱山喜的命。邱某给了其20万元,其将20万元送给时任临泉县禁毒大队大队长彭某,彭某答应帮忙并拿出5万元给其,彭某给了其一条线索,其抄下后转交给邱某,邱山喜将该线索检举后最终被判无期徒刑。邱某又给其30万元,其在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送给了彭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其1994年至2002年在临泉县公安局庙岔派出所工作期间与李自林相识。2013年7月其在工作中抓获邱山喜,过了几天,李自林打电话约其在临泉县靖波小学见面并向其打听案件情况,问其邱山喜能不能保命,其告诉李自林邱山喜要想保命必须有重大立功表现。过了几天,李自林约其在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西门见面,李自林拎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到其车上,请其帮忙提供一个能立功的线索。其打开袋子后,看到都是成沓的百元人民币,从中拿出5沓交给李自林,跟李自林说看看有没有管用的线索,这5万元钱先放他那,回头其用时再找他拿。李自林将这5万元收下后就离开了。其回到家后数了一下,袋子里总共1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其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举报庙岔镇何庄群众姓范的叫“万幸”的一个人贩毒,举报的比较详细,其把线索交给了李自林。大概在2013年9月份,禁毒大队的民警到临泉看守所提审邱山喜时,邱山喜检举该线索,根据该线索查获了该案件,禁毒大队为邱山喜出具了一份立功说明,被法院采纳认为邱山喜有重大立功表现。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邱山喜终审判决下来之后,李自林打电话约其到临泉县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见面,其开车到后,李自林拎着一个塑料袋到其车上,说是邱山喜家人为了表示感谢,给其拿30万元现金,其也没说什么就把袋子接过来了。
(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因为其弟弟邱山喜贩毒案,给李自林送20万元,让其帮忙。不久李自林交给其一个纸条,上面记录的有姓名和电话之类的,和其说想办法交给邱山喜。其让邱山喜的律师把纸条交给邱山喜,后法院没有判邱山喜死刑。判决下来没几天,其又拿30万元现金给李自林作为感谢,李自林具体找的谁其不知道。给李自林拿了50万元,李自林没有退给其。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在其丈夫邱山喜案发后,邱某给了其一张纸条让其通过邱山喜律师带给邱山喜,并告诉其该纸条对邱山喜有好处,其把纸条交给了邱山喜的律师。
3.被告人李自林的供述,供称2013年7、8月份,临泉县庙岔镇马湾行政村的邱山喜因为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抓到了,邱山喜的哥哥邱大龙(邱某)找其帮忙,想给邱山喜保住命。其就约时任临泉县禁毒大队负责人彭某在临泉靖波中学附近见面,请他帮忙,彭某说邱山喜只有检举揭发构成重大立功才能给保命。其告知邱大龙之后,邱大龙带给其20万元现金让其找彭某帮忙安排立功材料,还说事成之后再拿出30万元感谢。之后其约彭某在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大门北面见面,请他帮助邱山喜立功保命,并且送给他20万元,说事成之后邱山喜家人再给30万元,彭某答应帮忙,并且从其给他的这20万元中抽取5万元交给其,说以后用时再联系,这5万元中的2万多元被其用来为彭某结饭钱、买茶叶等开支。过了一些时间,彭某约其见面,给了其一个涉毒线索,后被其交给邱大龙,不知道邱大龙怎么把纸条交给邱山喜。邱山喜得到这个线索后在看守所里检举,彭某安排查实后,邱山喜在法庭审理时被认定为重大立功。2014年7、8月份左右,邱山喜被阜阳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不久,邱大龙交给其30万元说是对彭某表示感谢,过了几天其在金谷豪登大酒店停车场送给了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