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者官方网站公开12315举报电话、12315举报平台、通讯地址、举报接待部门等举报渠道,并保持渠道畅通,及时接收内部举报人的举报。鼓励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其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上述举报渠道。
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内部举报人举报特殊处理通道,经研判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优先核查处理。
根据内部举报人举报对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或者要求其予以配合的,应当坚持必要原则,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影响企业及相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对调查处置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五、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或者报告情况。
六、
经查证属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内部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的认定,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集体讨论决定。除物质奖励外,经内部举报人同意,可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七、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件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九、
内部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内部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的内部举报人;内部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者举报多个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给予举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