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品
倾听法治声音,传递法治力量。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判例实务  ·  重磅新规:6月1日起,妇女凭结婚证可查询男方财产 ·  13 小时前  
中国民商法律网  ·  王洪亮:论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规则的体系与适用 ... ·  3 天前  
荆门社区网  ·  孙某某(女,1997年生),已被执行死刑 ·  2 天前  
荆门社区网  ·  孙某某(女,1997年生),已被执行死刑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品

电话录音证据合法有效的7个关键要素!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9 20:03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就自然失效了。



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 欠款方 ))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