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风险计量及相关监管报告方面,针对系统重要性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借鉴国际标准并结合国内实际,研究设计了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标准化计量框架,包括引入六种利率冲击情景、细化重定价时间区间、考虑客户行为假设等。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仍主要沿用现行监管计量框架。
在风险计量、系统和模型管理、计量结果应用等监管要求方面,体现匹配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适用相关监管要求时应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水平,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0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66299183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审慎规制局(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
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银行账簿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的相关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法人和并表层面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风险治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治理架构,制定包括风险策略、风险偏好、限额体系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并定期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
(二)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体系和超限额批准流程;
(三)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落实相关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其与董事会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一致;
(五)审议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报告;
(六)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承担银行账簿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架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有效实施;
(二)制定并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限额、超限额审批流程、风险报告和评估流程等;
(三)建立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体系,明确利率冲击情景和关键模型假设的管理流程,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
(五)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并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能所需资源。该部门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部门(或人员),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考虑银行风险偏好、风险状况、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基础上制定清晰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基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对其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的影响制定书面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偏好,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管理,确保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与风险偏好一致。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体系应与商业银行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资本充足程度及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必要时应针对业务部门、投资组合和金融工具类别设定子限额。商业银行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管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设置应基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方法;
(二)如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与特定利率冲击情景相关联,相关利率冲击情景应充分考虑历史利率波动情况和风险缓释所需时间等因素;
(三)通过金融衍生品等工具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开展避险交易,应针对其盯市风险制定专门的风险限额;
(四)具有重大缺口风险、基准风险或期权性风险敞口的商业银行应针对相关风险类型设定风险限额;
(五)应建立超限额或临近限额时的触发机制,明确报告路径和报告方式,确保管理层及时关注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及开展新的重大投资和避险交易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确保其与风险偏好一致。如评估认定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显著,应经过测试阶段后再全面推开。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评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其有效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内控机制开展评估,及时完善内控制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内部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风险计量和压力测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合理的利率冲击情景和模型假设,基于经济价值变动和收益影响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第十八条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应包括银行承担风险的具有利率敏感性的银行账簿资产、负债,以及相关的表外项目。计量应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等。其中,期权性风险包括自动期权风险和客户行为性期权风险。商业银行还应尽可能将信用利差风险纳入计量范围。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簿资产或负债中余额占比5%以上的币种单独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并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占比低于5%的特定币种单独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商业银行对不同币种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进行加总时应合理考虑相关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