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为简化版的金融监管要点内容,涉及债券市场投资要求及不同机构投资债券要求。重点包括准入要求、债券交易内控、债券回购条例、远期交易约束、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债券、银行理财投资债券、公募基金投资债券、私募基金投资债券、保险资金和保险资管投资债券以及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债券的监管要求。详细说明了不同机构在债券投资方面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杠杆率要求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债券市场投资要求
涉及准入要求、债券交易内控、债券回购条例、远期交易约束等,覆盖债券交易全流程的监管要求,包括投资者准入和债券交易自身约束。
关键观点2: 不同机构投资债券要求
详细说明了银行、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金和保险资管、私募资管计划等不同机构在债券投资方面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杠杆率要求等。
关键观点3: 准入要求
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部分,不同市场有各自的参与主体和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其中,银行间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交易所市场准入条件适用于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关键观点4: 债券交易内控
强调债券交易环节的内控是保障债券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石,涵盖交易留痕、业务隔离、合规风控、岗位分离等要点。
关键观点5: 债券回购条例
包括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的具体约束,对回购期限和债券交易杠杆比率提出明确要求。
关键观点6: 远期交易约束
规定债券远期交易的最短和最长交易期限,交易数额,结算方式以及风险控制指标。
正文
准入条件:仅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准入投资者:一般情况下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人
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166号)
(3)可转换公司债券
准入投资者:一般可转债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定向可转债转让,由专业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参与本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转让的,不受投资者适当性的限制
私募可转债在满足私募债准入条件后,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可转换债券发行前以及转股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证发〔2022〕13号)
(4)可交换公司债券:
准入条件:可交换公司债券分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债,依照[1][2]条件要求。
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证发〔2022〕13号)
(5)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准入投资者: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业务指南第1号——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70号)
(6)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准入投资者:公开发行金融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般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
法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7)银行间与交易所互通债券
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
准入条件: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债、可交债)等
近1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债券交易较为活跃,且符合相关经验技术要求的银行,可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符合相关风险评价、经验技术要求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准入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交易所公司参与银行间债券:
准入条件:可以参与交易银行间交易所流通的债券和ABS,以及其他固收现券产品
准入投资者: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类专业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渠道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法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上证发〔202221号)
债券交易环节的内控是保障债券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石,债券交易环节各方应尽的职责,交易内容的“必要”与“不准”,都需要法律明确给出监管规范。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对债券交易业务出具了全面规定,适用于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等全债券市场参与者,交易流程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内控合规
部分强调四个要点:
① 交易留痕:
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② 业务隔离:
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③ 合规风控:
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④ 岗位分离:
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四部分监管要点涵盖交易风控的主题流程,高度强调业务独立性,谨防操作风险。内控之外,还对全体债券投资参与者提出以下
严禁要求
,打击投资过程中的勾连行为:
① 严禁利益输送:
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 严控账户管理:
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包括交易账户、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三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账户普遍要求账户采用实名制,以杜绝出租、出借和转让行为。这与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账户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例如2014年中债登对于非法人类产品账户规定:“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通知书的非法人产品,不得借用已开立的其它产品账户进行债券投资和交易结算。”
③ 严禁线下交易:
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各类经纪业务。
④ 严控代持行为:
参与者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这种大幅度提升交易的线上化和透明化要求,严格执行能够够持续抹消线下代持行为。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两部法规中进一步提出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广泛范围。其中除上述要求外,还有以下补充要点:
①加强用印管理:
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者经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②完善交易监控:
——现券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现券交易价格(净价)同时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1%(含)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回购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回购利率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同主体类别同期限加权利率50个基点(BP)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R00X及OR00X、上交所固收平台R00X与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RR-XXX和TR-XXX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明确的价格偏离基准能够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机构交易行为,实时监控风险。
③投资比例控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开展债券远期交易应当加强产品期限、交割方式、交割规模控制,加强单只债券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占该只债券流通量的比例控制、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占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比例控制。非法人产品应当加强债券远期交易净买入余额与产品净值的比例控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开展债券借贷交易,应当加强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占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比例、单只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占该只债券发行量的比例控制。
债券交易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回购行为在债券投资中是重要的资金调节手段。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提出对债券回购的具体约束,其中:
买断式回购
是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的情形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