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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科技板”和科创债的几点关注

固收彬法  · 公众号  · 股市  · 2025-05-1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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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科创债有何区别?


1.1

科创债历史政策回顾


首先,我们对历史上与科创债相关的政策进行梳理与回顾。


2021 3 月, 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双创债框架下,科创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是聚焦科技创新、瞄准科技前沿领域而推出的创新债券品种。


2022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6 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科创票据与科技创新公司债正式落地。


2024 12 27 日,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专项品种公司债券( 2024 年修订)》,对公司债券市场创新债券品种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进行了更新。 其中,科创债市场提升了科创企业类发行人认定指标,也拓宽了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发行人主体范围。


2025 3 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5 8 号)。意见提到要 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 推动公司债券扩容, 扩大重点领域债券发行规模,丰富债券产品谱系,发展科技创新债券 、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特色产品。


2025 3 6 日,潘行长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证监会、科技部等部门, 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 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


2025 5 7 日,潘功胜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 债券市场“科技板”相关政策和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借鉴 2018 年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经验,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 由央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可购买科技创新债券。


同日,央行、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5 〕第 8 号)。 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三类机构发行科创债,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



科技板有哪些增量政策?我们从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新旧政策细则对比来看。



1.2

交易所科创债


1 进一步拓宽发行主体 在原来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创债。


2 新增募集资金用途 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可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创债,可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过去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创债只能投向创投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此次将用途拓宽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减少用途限制。


3 完善配套支持机制 鼓励发行人对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确定和计算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或转换选择权、增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其他重要内容包括:简化信息披露安排,申报和发行适用“即报即审”机制,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等。


1.3

银行间科创债



1 认定范围变化 。认定标准不再按照主体类和用途类划分,分为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两类。


2 募集资金用途更灵活 。科技型企业可用于项目建设、偿还有息负债、补流等。仅对股权投资机构有用途限制 ,需有 50% 以上的募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领域。


3 )创新风险分担机制。政策性工具 包括提供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CRMW )、债券投资等方式 市场化信用增进 由市场化专业增信机构提供增信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 区域增信机制 鼓励发挥地方风险缓释基金等。


4 )特殊条款值得关注。比如分期偿还本金、转换股权或基金份额、挂钩未来收益权 / 浮动收益、质押、股债混合型条款。


其他重要内容包括:简化主体层面信息披露要点;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在 S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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