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江苏省关于失业保险规定的修改通知,涉及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以及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未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前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月数有明确规定,且从审核发放月份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2: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的3倍。
关键观点3: 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调整为不得超过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如有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关键观点4: 加强数据共享与风险管理
各单位间要加强数据共享,协助进行资料核验。同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对冒领骗领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正文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一次性领取金额为已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核定月数不得超过申领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大龄延长期间不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
;如申领月已审核发放的,从次月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
★
申请人开办企业
的核查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等凭证信息,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成立日期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
;
申请人开办社会服务机构
的核查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
;
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
的核查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等凭证信息,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登记的经营者应仅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注册日期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
(以上经营场所或机构住所均须在我省范围内)
★纳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