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深圳市昊某源科技公司因二审判决公正无私审理案件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赠送锦旗。该案涉及芯片配套的计算机软件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应用,对在相关软件与芯片为配套使用的特定关系下,涉及芯片配套的计算机软件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此案中,昊某公司从阿某公司代理商处合法购买的芯片套件,在使用中是否侵犯阿某公司的软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成为争议焦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介绍
跨国企业阿某公司与昊某公司因无线高清视频传输设备中的软件与芯片使用权产生纠纷,阿某公司提起著作权诉讼。
关键观点2: 案件经过
昊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议庭通过专家论证和两次讨论,最终认定阿某公司将 MAC 软件与 AMN 芯片配套销售,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昊某公司的行为未侵犯阿某公司的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关键观点3: 法律解读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朱燕表示,在计算机软件的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适用问题上,必须考虑计算机软件与特定硬件配套使用的实际情况。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相应软件的所有权,有权自己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该案中,因 AMN 芯片和配套的 MAC 软件具有特定关系,昊某公司合法购得 AMN 芯片和配套软件,有权根据购买的芯片数量复制软件,并将套件用于产品销售,未侵犯阿某公司的权利。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阿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正文
昊某公司是一家为全球客户提供数字高清视频传输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旗下拥有光速通、猛玛
MOMA
等多个子品牌,相关产品广泛应用于学校、公共娱乐设施、银行、电信、工业等众多领域,在国内外市场拥有较高的占有率。
阿某公司是一家境外公司,专注于无线高清视频传输技术,研发了基于
WHDI
(
无线家庭数字接口
)
技术的
AMN
芯片和配套的
MAC
软件。后因阿某公司被其他企业收购,经营业务发生变化,与昊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阿某公司代理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阿某公司向案外人销售
AMN
芯片以及配套
MAC
软件,该软件在技术上只能与
AMN
芯片结合用于快速电子消费品领域,而被诉侵权产品结合
AMN
芯片后用于高速零延迟视频传输系统领域。二者的代码内容、技术功能和应用领域并不相同,属于不同软件。昊某公司如果要将其从案外人处合法购买的
MAC
软件从快速电子消费品领域转用于高速零延迟视频传输系统,就必须对该软件进行修改。但是,阿某公司销售的
MAC
软件系加密软件,不对外提供源代码,所以,除非昊某公司破解了阿某公司的软件加密措施,否则在技术上无法通过修改从案外人处合法购买的
MAC
软件而得到被诉侵权软件。因此,昊某公司涉嫌侵犯了阿某公司对
MAC
软件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
对此,吴某公司代理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
我方系从阿某公司代理商处合法购买的芯片套件,阿某公司的权利已经用尽。阿某公司被收购后,收购方与我方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对方试图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对我方进行打压。此外,由于
AMN
芯片需要配合特定的软件方可使用,特定软件脱离了芯片不具备任何使用价值,销售方向昊某公司提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