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由于许多社交网络平台为国外服务者所提供,为贯彻、强化社交网络空间的法律实施,《网络执行法》不论符合该法定义的社交网络平台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一律要求他们设置两种国内联系代表。
第一种是应在平台上公布周知的国内送达全权代表,负责接收行政处罚与法院诉讼文书。第二种国内联系人负责接收来自刑事侦查、追诉机关的询问,并应该在48小时内答复询问(第5条)。
为防止阻碍互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减轻小型企业的负担,该法仅针对在德国国内有两百万以上注册用户的平台(第1条第2款)。
应删除或屏蔽的“违法内容”限于符合刑法若干特定条文构成要件、并具有违法性、亦即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的内容(第1条第3款)。
其具体包括:
1.散布违宪组织的宣传品(《刑法》第86条)
2.使用违宪组织的标志(《刑法》第86a条)
3.准备或指导实施危害国家的严重暴力行为(《刑法》第89a、91条)
4.向他人或公众发布假新闻或虚假事实而严重危害国家外部安全(《刑法》第100a条)
5.公开煽动他人实施犯罪(《刑法》第111条)
6.以实施犯罪相威胁扰乱公共安宁(《刑法》第126条)
7.建立国内外犯罪组织或恐怖组织(《刑法》第129、129a、129b条)
8.煽动族群仇恨(《刑法》第130条)
9.传布美化暴力或伤害人的尊严的暴力作品(《刑法》第131条)
10.酬报或赞许犯罪行为(《刑法》第140条)
11.对信仰或世界观或其团体的辱骂(《刑法》第166条)
12.传布或获取儿童色情作品(《刑法》第184b、184d条)
13.侮辱(《刑法》第185条)
14.恶意中伤(《刑法》第186条)
15.诽谤(《刑法》第187条)
16.制作或传布涉及他人高度私密生活领域的影相(《刑法》第201a条)
17.胁迫(《刑法》第241条)与伪造具有证据价值的资料(《刑法》第269条)
《网络执行法》所确立的投诉与处理程序
《网络执行法》的核心在于要求符合上述资格的社交网络平台设立一套有效而透明的程序,迅速获悉、处理用户对平台空间内违法内容的投诉,原则上保证明显违法的内容在24小时内、其他违法内容在7日内予以删除或屏蔽(第3条第2款第1、2、3项)。
社交网络平台必须提供给用户一个易于识别且能直接、持续利用的投诉程序,即用户投诉友好程序(第3条第1款)。投诉人不必是受害人。
除非与刑事侦查或追诉机关另有约定,否则明显违法内容的删除或屏蔽时限为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其他违法内容的删除或屏蔽时限是7日内,但以下两种情况容许突破7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