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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部委联合发文,经公证的各类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良债权处置效率提升,成本下降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7-17 15:4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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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协议 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 (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 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 等;

(三)各类 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 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 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协助公证机构完成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等与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核实工作;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通过修改合同、签订补充 协议或者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公证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载入公证的债权文书中。

四、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 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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