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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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 | 同治初年江苏减赋新探

近代史研究  · 公众号  ·  · 2017-10-0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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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桂芬所拟减赋奏疏计有4千余字,“援古证今,无微不晰”,时人誉为“中兴来第一文字”,又称“得以乞朝廷汪濊之恩、三分减一者,皆疏之功也”。该疏不仅吸收明清以来经世之士对于江南重赋的认识,也代表了当日官绅的见解与对策。下文以该奏疏为中心,结合时人的相关议论,从制度层面探讨重赋问题,包括重赋之源流、当日漕赋征解之实态,以及减赋的诸种方案。

何以减赋?最根本的理由,自是苏松负担“十八省未有之重赋”,“上溯之,则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证之,则比毗连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以此种时空比较的方式说明当日苏松赋额之重,是时人常见的表述,其比例大体准确。关于重赋之源流,冯桂芬归因于宋明以来江南官田的扩张及官民田赋额的均摊化,这一认识的思想资源是清初江南官绅请减浮粮之论,尤其是昆山顾炎武之《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作于康熙初年),以及吸收其思想的昆山周梦颜之《苏松历代财赋考》(作于康熙三十八年)。

顾炎武以及同治初年主张减赋的官绅普遍认为,苏松重赋“极重难返之势,始于景定,讫于洪武”,并经历了以下的发展脉络。南宋景定四年(1263),丞相贾似道行公田法,官买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充作公田,按较重的私租额征收,增加税额230万石,此为江南官田扩张之肇端。元代继承宋代江南之官田,且政府继续掠夺民田,以官田的形式赏赐勋贵。明初洪武年间,朱元璋出于打击政敌、维持政权以及抑制豪强兼并、舞弊等考虑,在继承宋元官田基础上,大量籍没富民田土,江南官田激增。至洪武末年,苏州府计有官民田地95417顷,其中洪武年间籍没之官田则占31.64%。且官田科则远超民田,前者每亩征税约0.437石,后者仅为0.043石。因此,如减赋奏疏中所称,宣德五年(1430)苏州府税粮2779109石,其中官田税粮95.47%,民田税粮4.53%。这显示出,明初政府通过规模空前的籍没,使苏松赋额达到登峰造极的高度,奠定了明清江南重赋的基础。

明初以降另一关键的发展阶段,是嘉靖年间“均粮”导致的官田重赋的普遍化。宣德年间,应天巡抚周忱分别核减苏、松二府税粮27.46%、22.2%,并允许重则官田折征,重赋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嘉靖十七年(1538),苏州府知府王仪展开以“均粮”“征一”为内容的税粮改革,松江、常州等府也有类似举措。“均粮”扒平了此前悬殊的官、民田科则,实现了税粮负担的均等化,“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为一则”。但这也意味着,面积占1/3以上之民田,科则大大提高。“均粮”以后,官田名目被取消,但其重赋均摊于全部田地、全体粮户。由此,苏松科则轻重不视“土田之肥瘠”,“独以官田多少为差”。

清朝平定江南后,田赋承明万历年间之原额。顺治十八年(1661)有谕:故明仇怨地方,或一处钱粮加重,我朝未可踵行。明初因陈友谅抗师而加赋之江西袁州、瑞州二府,经奏准后恢复了宋元旧额。在时人看来,苏松二府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朱元璋怒民附张士诚,加重苏松税粮,此明清之成说),然当日并未上奏。且顺治中期后,考成之例日益严格,田赋积欠大量存在。至康熙前期,“浮粮之议”呼声高涨,为减轻考成压力与民众负担,江南官绅不断就减赋具奏请愿。然而17世纪后半期兵事不断,国用匮乏,尚不具备减赋的条件,该期之奏请均遭议驳。至雍正三年(1725),户部尚书怡亲王允祥请减苏松浮粮,始奉旨减免苏州府钱粮30万两、松江府15万两,共计45万两。乾隆二年(1737),又奉特旨,减免苏松钱粮20万两。不过,18世纪前期的核减仅针对银两,米粮则始终未获核减。

潘祖荫对此的解释是“时值承平,变更匪易”。这一方面是因为“苏松为繁富之区”,小民仍可以棉纺织业、丝织业收入,籴谷纳赋。而在支用方面,苏松之米粮通过漕运供应京仓,“外有额征之粮,即内有额支之米”。部臣出于慎重国计的考虑,始终“以正供不可减为定论也”。然在同治初年兵燹之余,以上两点较承平之时均有大的变动。

其一是财赋之区,已成榛莽。在冯桂芬看来,太平军攻陷苏常,其惨状远接南宋建炎四年(1130)金兀术攻常州之故事,为“七百年未有之大难”。当日新复各州县,“向时著名市镇,全成焦土,孔道左右,蹂躏尤甚”;至太平军所据州县,“亦皆连阡累陌,一片荆棘”。与之相伴随的是户口的流亡,“虽穷乡僻壤,亦复人烟寥落”。向来暴敛横征之吏“至此而亦无骨可敲,无髓可吸矣”。此时势难再科以数倍于他处之重赋,而减赋则有招抚流亡、开垦荒田及与太平天国竞争民心之意义。

其二是漕粮停运。咸丰十年太平军占领苏常,该年份江苏漕粮仅有象征性的起运,此后咸丰十一年、同治元年漕粮则全行蠲免停运。至同治二年初,苏漕停运已近三载。期间京仓竭蹶已极,俸米减成,甲米轮放,“支应各项于无可措发之际,亦俱通融办理”。江苏官绅普遍认为,此际奏请减赋,支用层面无所掣肘,户部不便以有损正供议驳,较易乘时更张。兵燹之余,“今昔势异”,延续数百年之重赋遂有“因时变通”之必要。

至于重赋如何变通,各方意见颇多分歧,其中冯桂芬的方案最终写入奏疏。他的基本思路是:比较近三十年江苏交仓漕额,以最近的咸丰年间之额数为标准,核减难以解交之“虚额”。在奏疏中,他描述了清初至19世纪50年代苏漕交仓额数的变动趋势:清初赋额虽重,但多逋欠,重赋有名无实。此后至18世纪后半期,承平百余年,东南殷富,百姓饶裕,遂无不完之税,“故乾隆中年以后,办全漕者数十年”。笔者搜集了1781—1860年间江苏巡抚、漕运总督题奏的漕白粮交仓额数,以10年或20年为期统计年平均值(见表1),以检视冯桂芬的观察。


1781—1820的40年间,江苏漕粮总体上实现了全完(“办全漕”),多数年份的交仓额数在160万石左右,即便某年漕粮因灾蠲缓,此后数年也基本如数带征。但1781—1800年间的交仓数仅为额征的85.03%,原因主要在于期间的两次漕粮蠲免以及数据的不完整。此后20年(1801—1820)的平均交仓额数接近95%,漕粮制度的运行仍处于较为理想的状态。

“办全漕者数十年”的背后是18世纪后期的长期繁荣。至19世纪20年代,清代的经济状况出现逆转,进入所谓“道光萧条”。即因白银外流、气候变动等因素作用,出现银贵钱贱、物价陡落、交易停滞、赋税短欠、商民皆困、社会冲突加剧等现象。经济萧条在苏松地区有十分明显的反映,其中全球气候剧变导致的癸未(道光三年)、癸巳(道光十三年)两次严重水灾,成为研究该区域重要的时间节点。对此,冯桂芬观察敏锐,他指出:“至道光癸未大水,元气顿耗,商利减而农利从之,于是民渐自富而之贫。”由于严重的水灾,道光三年(1823)的起运交仓仅307678.83石,但是年缓征之漕粮,此后数年仍分别带运。故就整体而言,此期10年(1821—1830)已开始呈现长期下滑趋势,但仍维持着相对较高的水平(149万石零,额征的91%),确如冯桂芬所称,“尤勉强支吾者十年”。

更为明显的下滑出现在1831年开始的30年间,这正是冯氏据以核定减额的30年。减赋奏疏称:“迨癸巳大水而后,始无岁不荒,无县不缓,以国家蠲减旷典,遂为年例。”所谓“无岁不荒”、蠲减成为常例是指此期之“捏灾”,即江南地方官历年捏报灾歉,缓征部分漕粮,以减少起运的额数。而积年缓征之漕通常难以带征,最终作为积欠蠲免,故捏灾实为亏空正项之手段。冯桂芬指出,捏灾始自道光十三年大水后,始行者为两江总督陶澍、江苏巡抚林则徐,“诚以赋重民穷有不能支持之势”,不得已“为此暗减之术”。丁寿昌也奏称:道光中期以来,江南州县“因征收不足,规避处分,多报灾荒分数,照例缓征”,“实与减赋无异”。

且历年实际起运的漕粮中,还包括“官垫民欠”的部分。所谓官垫民欠,又称“漕尾”,即州县为顾考成,在漕船开行前垫款采买未完之漕米,交帮起运。由于所垫漕米难以续征归补,且州县垫款也通常来自挪移,故官垫民欠亦为亏空之一端。因此,江苏历年题奏之漕额,应除去官垫民欠之虚数,始得征收之实数。据冯桂芬的观察,官垫民欠一款,道光初年“数仅分厘”,1833年以降“驯至一二成”。

不只是冯桂芬,镇江府知府金以诚也观察到,江苏四府一州漕粮,每年应起运160万石有奇,“今歉缓递推,每年起运不过一百万石上下,是额漕已暗减三分之一矣”。且“名为起运正漕一百万石,其实征完者不过六七十万石”,其余三四十万,皆系挪动征存漕项买米运之。合计捏报灾歉、官垫民欠两项,漕粮额征“已暗减十之五六矣”。这一比例或稍夸张,但金氏由幕而官,亲身参与漕粮征解,其对起运漕额的真实含义有着相当深刻的理解。

冯桂芬的细致之处,在于他依据漕运总督衙门的案卷,统计了1831—1860年间江苏的交仓额数。他在奏疏中如此描述此期运数的下滑:1831—1840年间共起运1300余万石,内除官垫民欠,得正额之七八成;1841—1850年间共起运900余万石,除官垫民欠,得正额之五六成;1851—1860年间共起运700余万石,除官垫民欠,仅得正额之四成而已。这些变动趋势与具体额数,确可得证于表1。其中前两个10年的平均额数(1334275.4石、950421.5石)与表1(1329350.03石、951187.93石)基本一致。但1851—1860年间的额数(751488石)则明显高于表1(664696石)。这是由于,他将咸丰三年后江南清军为筹饷作战而大量截留之漕粮计入运数之内。但笔者发现,当日截留之漕米普遍折银充饷,甚至未必如数征收,似难计入。

但冯桂芬如此“处理”数据,也是有意为之。在他的设想中,咸丰朝10年的交仓额数,与减定后之赋额直接相关。他统计,“咸丰十年中百万以上者仅一年”,即起运额数最多的咸丰元年(1046255石)。其余九年中,“八十万以上者六年”,其中咸丰五、七、八、九等4年在90万石以上。但他也指出,历年额数内均含10余万石的官垫民欠。故兵燹(指咸丰十年)前10年,民间每岁完漕实数至多不过90万石,这应当成为减定后之赋额。冯桂芬的理由是,在征收方面,“完善之江苏,仅有此数”,且“不援近年最少之数,不假借垫欠虚数”,已是当日之上限。从支用层面来看,“咸丰十年以前,历年如是”,照此核减,未尝有减于京仓。

当然,冯氏如此立论,相当程度上是出于表述策略的考虑。他的初稿原拟“径请常镇不减,苏松太减半”,将重则减至1斗/亩,轻则减至0.5斗/亩。据此核减,苏属赋额减幅达36.44%。旁人指出,康熙二十四年(1685)巡抚汤斌请减一二分而不得,今骤请减半,恐难获准,“不如先进三十年比较单,但请酌中定额”。冯氏“深韪其言”,遂改为酌中定额。

事实上,同治初年减赋官绅提出各自方案时,多少都对康熙以来的减赋议论有所参考、借鉴。大致而言,清初的减赋方案可分三种:按科则核减、按赋额核减与按欠额核减。按科则核减的典型,一是恢复宋元旧额,盖清人认为苏松重赋为有明秕政;二是苏松按照常州(或常镇、常镇嘉湖)科则定额。缘苏常二府壤地相错,地利相同,然前者之科则约为后者之三倍。然恢复宋元旧额(该提法颇含糊)意味着核减赋额的2/3乃至6/7,照常州起科,幅度也在减半以上。故尽管康熙年间周梦颜等士人力主此说,但多数地方官员认为恢复宋元旧额“事势难行”,即照常州起科也颇有难度,按额核减成为更现实的方案。

康熙五年(1666),江苏巡抚韩世琦的核减奏疏如下:“仿佛元时制赋旧额,兼照各省现征大例,准与酌量大赐减省;如云目前军国多需,势难多减,则亦依常州接壤之科则;再若万万不能,亦祈于十分之中,稍减其二三。”康熙二十四年,巡抚汤斌则奏称,“不敢远引宋元之说,亦不敢比常、镇、嘉、湖之例”,但请将苏松钱粮“各照科则量减一二分”,“或将赋额最重州县另立劝惩之典,不与小县一例考成。”可见,照额酌减二三分、一二分,是当时较为实际的请减方案。且减额之请常伴随考成的放宽。按苏松大县钱粮额数以数十万计,州县征收按完成分数议处。清初严格按照《赋役全书》管理收支,康熙年间又将存留大量改为起运,地方官的考成压力较明代骤增。因此,放宽考成要求(如完七八分即为上考)以减轻州县的经征压力,实为减赋之变通。

第三种方案是按欠额核减。康熙十三年(1674),江苏布政使慕天颜奏称,苏松每岁逋欠累累,实因粮额过浮,万难足额征收。当日因浮粮所致之民欠每岁20余万,请照此核减,因其为“催征不得之虚数,于岁入无损,于民困可苏”。

150余年后吴云所主张的,正是苏松太“照常州科则一律定赋”,他认为此较冯桂芬之方案,立言更为有据,措词亦觉得体。但冯氏认为,如此将“骤减赋额三分之二”,过于轻率,未敢写入奏章。刘郇膏则力主知府金以诚的方案:其一、量减赋额,苏松太二成,常镇一成,严禁捏报灾荒;其二、明定十分考成之例,地方官征完七分以上者,免其特参,按分计考。如此核减后,尚余130万石,再征完七分以上,可得100万石。尽管冯桂芬对此评价极低,然该论实近汤斌之说,确有可行性。其中常镇核减一成,成为同治二年户部议准的方案;明定考成之例,也成为同治四年减赋请益的替代方案(详后)。此外,主张按额核减的另有丁寿昌,他请将苏属、浙省漕粮一律核减1/3。这一减数对于减赋之结局实有重要影响。

冯桂芬的方案,思路上近似慕天颜的核减虚额,“于虚额则大减,于实征则无减”之措辞也与之相类。与其主张接近的,另有方传书,他禀称,苏属漕额应参照道咸之际成案,以完数最多的咸丰七年为标准,“减其本不能完之虚额”,并将漕项米石随正起运。他的主张很可能在四、五月间影响了减赋奏疏的最终修改。

在五月十一日的奏疏中,最关键的请减额数部分是如此表述的:

以咸丰中较多之七年为准,折衷定数,总期与旧额本轻、无庸议减之常镇二属通融核计,仍得每年起运交仓漕白正耗米一百万石以下、九十万石以上,著为定额,即以此后开征之年为始,永远遵行,不准更有垫完民欠名目。……又嗣后非大旱大水、实在荒歉者,不准捏灾,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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