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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时间对追索权的影响|审判研究

审判研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3-05-11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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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终 1220 号民事判决书:……持票人于 2019 5 1 日到期日当天即提示付款,该事实亦与票据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对持票人要求电力公司支付票据款 100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04 民终 2964 号民事判决书: ……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当天通过其开户的银行系统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但直至 2019 7 8 日,系统一直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永弘公司的行为可视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

三、期前提示付款对追索权的影响

《管理办法》第 59 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第 66 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票据法》第 53 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实践中,有些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没有在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票据处于 提示付款待签收 状态,此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是否享有追索权,存在分歧。

认为持票人对其他前手不享有追索权的案例有:

1. 北京金融法院 (2021) 74 民终 162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电子商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钛业公司,出票日期 2018 6 28 日,到期日 2019 6 28 日,收款人航天新立公司,湖北江耀公司为最终持票人。 2019 6 27 日湖北江耀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本案湖北江耀公司要求航天新立公司清偿票据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审理焦点在于:湖北江耀公司于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是否享有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追索可以分为具有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与仅能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两类。其中,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为: 1. 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本案中,湖北江耀公司期前提示付款后并未在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再次提示付款……并不符合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电子汇票相关系统上所显示的 提示付款待签收 状态仅反映接收行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的接收情况,并未区分期前提示付款与期内提示付款,亦未明确表示付款人拒付与否。若不考虑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仅从字面解释出发,认为 提示付款待签收 即代表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为完成,有违商业实践,有悖电子商业汇票制度设立初衷,应结合电子商业汇票自身特点及提示付款要件综合认定提示付款是否完成。本案中,湖北江耀公司于到期前的 2019 6 27 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一审法院径行认定持票人湖北江耀公司已完成提示付款行为,本院难以认同……如何认定电子商业汇票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则直接影响票据债务人期限利益……若赋予期前提示付款具有票据法上提示付款的积极效力,则票据债务人将面对不可捉摸的交易对手与变化无常的交易模式,电子商业汇票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将受到冲击。相比较而言,若否认期前提示付款行为具有票据法上提示付款的积极效力,仅持票人承受了违反电子商业汇票要式性规范的失权后果,并不会牵涉到票据债务关系全链条,作为票据流通基础的票据无因性与要式性得到了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性与可预期性得到保障,而且持票人还可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进行拒付追索,持票人亦有相应权利救济途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湖北江耀公司期前提示付款行为的效力及于票据到期后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本院难以认同……驳回湖北江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 北京金融法院( 2022 )京 74 民终 652 号民事判决书( 2022 7 28 日作出),查明: 电子商票,出票日 2021 2 5 日,到期日 2021 8 5 日,出票人为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收款人珠珊公司,珠珊公司背书给新兴公司,新兴公司背书给建国伟业公司。建国伟业公司于 2021 7 26 日、 2022 3 9 日、 2022 3 22 日提示付款,目前汇票状态是提示付款待签收。本案建国伟业公司要求新兴诚信公司、珠珊建设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法院最终认定:“……建国伟业公司期前提示付款后并未在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再次提示付款。故其于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并不符合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驳回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理由和案例 1 (2021) 74 民终 162 号判决理由一致。

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粤 03 民终 7559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四张电子商票,出票日 2017 10 23 日,到期日均为 2018 10 23 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新沃运力公司,收票人为中通客车公司,后经聊城中通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至安徽中通公司。安徽中通公司于 2018 10 22 日提示付款,因承兑人新沃运力公司未应答,安徽中通公司于 2018 12 17 日撤回该提示付款,并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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