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人认为不冲突。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治理的表述只这样的:
“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按规定”就不是所有产生VOCs的情形都要求必须治理。
什么是按规定呢?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就给出了答案。
法律一般规定原则性问题,具体细化的技术问题,有标准规范来完善。
这才是正确的思路。
对于企业而言,污染物须满足达标排放是最基本的要求。
达标排放包括浓度达标和总量达标。
一般来说,浓度达标较容易,也是关注最多的问题。
对于总量(速率)达标,一般关注较少。
经常听到别人说,我浓度已经达标了为什么还要我上治理设施?
这就是只关注了浓度一个方面,而忽略了总量控制的另一方面。
环境保护发展到今天,VOCs已经成了热点,人人知道;
不少地方将VOCs纳入了总量控制的范畴,对新增VOCs需要进行替代。
假设一个项目排放浓度不高,但是排放量却不小,当地的VOCs总量指标又不是很充足。
企业为了上马项目,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就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行VOCs排放量的削减。
VOCs排放量削减有多重方式,其中的一种方式便是对VOCs进一步治理,降低浓度并减少排放量。
因此,对于低VOCs物料的情形,也不是一定不需要对有机废气进行治理,考虑管理的实际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发布实施,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供了技术指引。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VOCs的治理总的来说是乱七八糟的,特别是对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
UV+活性炭、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等组合,几乎都快成了标配了,全然不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产生的VOCs的特点等问题。
由此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上述技术政策中明确可以使用的治理措施(紫外光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实际工作中却被很多环保部门视为基本无效的措施。
要不就干脆禁止使用,要不就是加强巡查频次倒逼企业停止使用。
VOCs的治理真是个难题。
有些技术的治理效率确实不错,但是还要考虑企业成本、利润。
企业都不赚钱了,环保做的再好有什么意义?
此外,VOCs治理还在于很难达成共识。
今天省环保产业协会在该行业推荐了某种治理设施,明天评审会就被某专家否定了。
到底谁是权威,该听谁的?
所以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这样的:
VOCs的排放量在报告中、统计中的量是小的、逐年减少的;
而实际的排放量根本没有减少那么多。
反映出的结果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