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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房子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答案令人意外!

牛弹琴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8-11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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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不按揭的房子若在地震中损毁

谁来承担后果?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


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


据西部网-陕西新闻网报道,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也就是说, 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 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


  • 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小编注意到,近年来每当地震灾害发生后,都会出现类似文章开头提出的讨论, 而银行与专家方面的看法大体一致。



而在前几年的讨论中,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 当受灾群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


此前也有国家发布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去年起,人们有了办法!


不过,小编注意到,情况自去年起发生了变化, 人们有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可抗力”风险的办法—— 巨灾险。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5年4月16日,住宅地震共同体正式成立,由国内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


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印发《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提出选择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酝酿多年的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实现破局。


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险在全国正式全面销售 ,当天即有20家共同体成员公司出单,生效保单数量超过1000笔,覆盖了大约30个省级行政区的260个地市。


2016年12月26日,住宅地震保险运营平台在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上线,统一平台运营,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并且为建立巨灾数据库奠定基础。 这一平台的上线,也标志着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环境初步建立。


据此前媒体梳理, 地震巨灾保险产品 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


2.保险责任:


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上述标准基本涵盖较严重的地震灾害,能够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临的主要地震风险,符合巨灾保险的应有内涵。


3.保险金额:


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 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 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条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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