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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四川商务  · 公众号  ·  · 2025-05-13 12:3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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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开展区内委托加工业务。

(六)跨境电商商品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电商账册管理,但涉及四类措施的跨境电商商品不得转入非跨境电商类型的普通账册。

(七)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

三、其他事项

(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玉米、小麦、大米、棉花从境内区外入区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

(二)在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前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普通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后,因政策调整新增为四类措施商品,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账册的,不再调整管理措施。

(三)本公告管理商品涉及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措施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所称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五)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5年5月9日


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即可查看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原文。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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