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
三十九、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利用失灵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游戏点数构成盗窃罪
——邓玮铭盗窃案
案例要旨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操作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卡号密码信息,在没有支付交易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具有财产属性的游戏点数,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号:(2010)浦刑初字第230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
2.网吧管理员、收银员与黑客通过多次向服务器计费系统植入木马程序的手段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