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裘强(身份证号:360************03X)为不适当人选,
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提交我局。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26日
马跃进: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等情况
,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总裁、相关股票质押项目的审批高管,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马跃进(身份证号:360************036)为不适当人选,
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胡晓宁: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事项
,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相关股票质押项目风控会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胡晓宁(身份证号:310************411)为不适当人选,
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