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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周婧: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变奏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0 11: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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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宣告同性婚姻合法的判决针对的是在四个州分别提起的诉讼。奥博格费尔等同性恋者因未能领取结婚证分别向四个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本州的同性婚姻禁令违反联邦宪法。四个地区法院判定禁令违宪后,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四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案件于是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针对四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是否违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存在明显分歧,最终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做出了禁令违宪的判决。多数大法官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推导出同性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进而判定各州的同性婚姻禁令因侵犯同性婚姻权而无效。具体而言,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那些与个人尊严和自治紧密相关的选择权,而婚姻权是决定与谁建立亲密关系的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核心,因此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婚姻权不仅适用于异性,也适用于同性。这是基于四点原则和传统:第一,个人关于婚姻的选择权是个人自治的一部分;第二,缔结婚姻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因为婚姻关系对于承诺双方而言是无可替代的;第三,缔结婚姻的权利是对孩子和家庭的一种保护;第四,婚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基于此,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没有差别,都是基本权利。同时,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也禁止歧视同性婚姻,而州的同性婚姻禁令给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设置了不同的结婚条件,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构成对同性婚姻的歧视。因此,同性婚姻禁令因违反宪法而无效。

但四位大法官并不赞同多数大法官的判决。在他们看来,宪法并没有对各州应当如何对待同性婚姻做出回答,同性婚姻不是“客观并且深深植根于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从判决所援引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根本无法推导出这一基本权利。所谓同性婚姻基本权利其实是微弱多数的大法官在解释宪法过程中夹带的“私货”,是多数法官基于自己的见解和个人偏好创设出来并强加给其他人的。多数大法官今天的决定代表着他们的意愿,而非法律判断。由各州人民选举的代表或者通过全民公投来制定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非选举产生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却成为事实上的立法者,代替各州对婚姻做出界定,终止了民主决策过程中有关什么是婚姻的辩论。大法官成了3亿2千万美国人民的统治者,从人民的手中夺走了最重要的自由,即人民在独立宣言中声称并在1776年革命中赢取的:自我统治的自由(freedom to govern themselves)。

多数大法官与少数大法官都从宪法出发,却从宪法当中推导出不同的结论。他们的根本分歧其实在于彼此坚守不同的司法哲学,即法院应当选择司法自制还是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在少数大法官看来,法院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应当恪守司法自制,避免通过判决来推动政治议程,从而将婚姻的含义留给立法机关来界定,尊重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多数大法官则认为无论是联邦还是州的立法机关,一旦它(们)制定的法律减损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法院就应当选择积极能动的立场,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至于哪些权利是基本权利,历史虽然提供了指引,但并未设定基本权利的边界。因此,多数大法官并不接受宪法解释的原教旨主义,并不受限于既有的公式,而是根据当下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来判定同性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即一项州法不能侵犯的权利。

其实,除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针对的四个案件之外,还有许多主张州同性婚姻禁令违宪的诉讼。实际上,从2013年6月以来31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都被起诉了,在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已有3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允许同性婚姻,还有3个州的部分地区承认了同性婚姻。31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被起诉,与2013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密切相关。一个是温莎案判决,另一个是霍林斯沃思诉佩里案判决,两项判决肯定了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夫妻同等的福利待遇,不仅鼓舞了同性恋维权活动,而且为加州承认同性婚姻铺平了道路。

美利坚合众国诉温莎案的原告温莎女士与斯派尔女士建立情侣关系已有30多年,她们在加拿大结婚,而且她们的婚姻也得到了纽约州的承认。2009年斯派尔去世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遗赠给温莎,温莎需要为此向联邦交纳超过36万美元的房产税。因为《捍卫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第3条将婚姻明确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且禁止给予同性伴侣和异性配偶同样的联邦福利,而无论各州是否承认同性婚姻。于是,温莎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纽约南区法院和二审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都判决美国政府败诉,《捍卫婚姻法》违宪。二审后,温莎和代表政府的司法部没有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并做出了违宪判决。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承认同性婚姻与否是各州的权力,联邦制定《捍卫保护法》干预了本属于各州的事务,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条和第十修正案有关联邦与州分权的规定。二是,该法给予异性伴侣更多的联邦福利,这是在传递一个信息:联邦政府认为和异性间亲密关系相比,同性间的亲密关系低人一等。这是一种侮辱,违反了平等保护。该法被宣告无效之后,依据州法结婚的同性伴侣将和异性夫妻一样,在纳税、配偶移民、财产继承、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联邦给予的千余项福利待遇。

201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还做出了另一个支持同性恋者的判决,这个判决针对的是在涉及加州“8号提案”的霍林斯沃思诉佩里案。该案涉及的是加州宪法修正案“8号提案”(Proposition 8)。2008年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的“8号提案”规定“加州只承认一男一女的婚姻”。两对同性伴侣于是向加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由于时任加州州长佩里和检察署都拒绝为该提案辩护,只能由最初提出8号提案的“保护婚姻组织”作为应诉方。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保护婚姻组织”作为私人团体,无权代表州的利益提起上诉,并据此驳回上诉。随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8号提案”支持者的上诉,加州恢复了同性婚姻登记。

在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之后,同性恋者立即对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密歇根州等31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是否允许同性婚姻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权力,最高法院也承认这一点。同性恋者需要通过诉讼推翻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才能进一步推进同性婚姻在全美的合法化。

针对同性婚姻禁令的诉讼不仅得到了联邦地区法院的支持,还得到了联邦第四、第七、第九、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的“声援”。只有位于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的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维持了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和田纳西州的同性婚姻禁令。该判决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被誉为“美国推动婚姻平权之父”的埃文‧沃尔夫森(Evan Wolfson)就认为该判决与最高法院上个月所给出的明确暗示完全不一致,和近年来绝大多数州和联邦法院、绝大多数美国人想法也不一致。该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做出了同性婚姻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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