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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路港商标无效宣告案 论「服务」的「通用名称」如何认定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2-08 18:0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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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
1.公路港是公路物流运输模式的通用名称;公路港直接描述了服务内容及方式,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公路港项目具有公益性,是整个物流行业及国家相关部门共同致力推动的一项社会服务性基础设施,不能为一家主体所独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国家发改委关于总结和推广传化公路港物流经验的报告》;
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广公路港物流经验的通知》;
3.关于公路港的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商评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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