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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型智慧城市管理法制化路径

中国智慧城市导刊  · 公众号  ·  · 2017-11-0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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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城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本,应当想方设法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让更多的人衣食无忧、安居乐业,以求整个城市长治久安,持续均衡快速地发展,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城市)的题中应有之义。城市需要管理,人的谋生等基本权利需要保障。通常我们讲的“城市管理为人民”,体现的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现代城市管理理念,是指在城市管理机制的构建与运作中,确立以公民的意愿实施和评价的标准,公民以中心主体参与城市管理,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要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整个城市管理的全过程,重点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尊重于人。我们的城市管理在规章制度制定、执行中要充分考虑同时作为执行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市民的生活习惯、风俗及思想状况,“想其所想,急其所急,解其所惑”,使其得到充分的尊重。二是服务于人。我们进行城市管理,说穿了就是服务于整个城市的发展,服务于整个城市的人们。三是归属于人。城市,是人们集聚和归属的一个区域。作为决定城市发展和进步的主体,又是客体的城市人—市民,理应成为城市管理的归属,这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我们的城市行政管理机制必须从注重以“行政监管”维护公共秩序,转移到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必须从单纯依赖行政监管,转移到全民参与依法管理城市。使广大市民从传统的“被管理者”真正成为城市管理的主体。


创新城市行政管理模式


城市管理是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只有各执法部门动力要素凝聚合力、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才可以有效协调与化解法律冲突,实现法治城市的目标。就全国绝大多数城市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分析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有大集中模式和一般集中模式。大集中模式以北京和上海为代表,这种大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比较彻底,凡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基本上都进行了集中,而且城市越大,需要集中的处罚范围也越大。而全国大部分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则是一般集中模式,现有绝大多数城市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都采取这种模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集中模式的优点是集中范围不大,涉及处罚机关不多,而且集中的行政处罚大多是原单位也很难管理和处罚到位的职权,所以阻力较小,时间较短,协调难度不大。其不足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新的职责交叉、权能模糊。


我国应实施城市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消除城市管理条块分割的弊病,切实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提高城市政府在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上的权威性,赋予其相应的权限,保证城市政府在服从国家总体发展的前提下,对城市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关联型的城市管理体制。我们要按照“责权统一、事权财权统一、管人管事统一”的原则,遵循管理体制系统化、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机制市场化、管理手段法制化、管理服务高效化、管理过程社会化和管理目标长效化的“七化”改革思路,按照现代城市管理的要求下放权力,建立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两级政府指市、区,三级管理指市、区、街道,四级网络指市、区、街道、居委会)的城市管理体系,把居委会作为城市管理的基础,以社区为支撑点来组织城市管理,形成市、区、社区相互衔接、合理分工的城市管理框架,构建起“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规范管理、强化基层”的城市管理格局,走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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