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现行的《新闻自由法》生效,其中规定:“新闻自由是指每个瑞典公民有权在没有公共当局或其他公共机构事先阻挠的情况下发表书面材料,而且此后不得因其内容而在有审判权力的法院之外受到起诉……”
1991年,瑞典议会又通过了《言论自由基本法》(Yttrandefrihetsgrundlagen),成为对宪法中言论自由精神的补充,其中规范了广播、电视、电影和互联网(部分)等视听媒体的表达自由。
正是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之下,瑞典媒体获得了独立于政府的地位,政府不得干涉媒体的运作。2018年9月,瑞典电视台的一档讽刺脱口秀节目被指“辱华”,后来节目组向中国人致歉。当时,有一些中国民众不理解:为什么瑞典政府不去干预这家电视台的节目内容?甚至有人觉得:这可能干脆就是瑞典政府故意安排播出,用来羞辱中国的阴谋?这样的疑问是对瑞典媒体制度的极大误解——实际上,瑞典媒体完全是独立生产内容的,政府不会干预,也无权干预。
当然,自由往往需要自律作为保障,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口无遮拦。瑞典新闻业有一套较为成熟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机制。瑞典新闻委员会(Swedish Press Council)就是这样的自律机构,它成立于1916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自律评议机构,宗旨是解决媒体之间以及媒体与公众之间的争端,判断媒体的做法是否符合职业操守。同样在1916年,瑞典还通过了第一批新闻伦理规范。
1969年,瑞典又设立了新闻监察员(Press Ombudsman)。个人如果对媒体的表现有不满意的地方,便可以向监察员投诉。这些自律机制保证了媒体会将言论自由的权利用在恰当的地方,而不是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侵害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