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 垄断权
平台建立垄断权力的证据是必不可少的。而在诉讼中,这些平台会辩称,平台间的竞争来源于用户的自主选择。然而,真正的问题是,用户的替代行为是否足以限制这些平台的反竞争行为或垄断定价——鉴于这些平台在核心领域的市场份额,以及新进入者和较小竞争者面临的市场进入和扩张的壁垒,这一主张似乎不太可能成立。
2. 反竞争的影响
在诉讼中,这些平台可能会声称,他们通过提供创新产品合法地形成了自己的权力。然而,如果该案是反竞争的垄断维持,而不是垄断权力的实现,这种说法就不充分了。维持垄断的主张将侧重于去判断,经指控的排他性行为是否会提高较小或新生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壁垒。
3. 解决措施
尽管,标准石油公司已经成功地拆分成多个实体。但是,当政府试图将微软拆分为若干独立的公司时,华盛顿巡回上诉法院表示,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合理的。然而,反竞争行为的解决措施面临着诸多法律漏洞和市场革新的双重问题。
最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第2条的规定变得更加有利于被告人一方。持怀疑态度的保守派评论员顺理成章地主张对原告进行更高的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他们辩称,排他性行为的指控依赖于有缺陷的经济理性:垄断者是重要的创新者,垄断的市场会迅速进行自我纠正。然而,后芝加哥学派学者指出,无论这些假设对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反垄断有什么意义,现在,它们显然不再是合理的了。理论和经验表明,当一个处于支配地位的公司面临竞争时,其创新的动力会更强。很明显,市场自我修正的主张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排他性行为本身会提高市场进入的壁垒。
保守的评论家们还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被告具有更强大的经济实力,这让他们能够比对手花更多的钱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经济实力上的不对称倾向于使裁判结果有利于被告。
(二)双边市场
双边数字平台为众多用户提供服务,这些用户通过平台来进行互动,因此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的网络生态系统。例如,谷歌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同时为希望接触用户的公司提供投放广告的机会。这些平台从网络效应中获益,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公司投身于此,那么平台另一端的用户就会继续增加。
平台在制定价格和提供服务时,会考虑到市场的双边用户之间的网络效应和相互依赖关系。例如,谷歌不会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而是从广告和数据中赚取收入。搜索数量直接决定了谷歌从广告和数据中获得收入的额度。其他平台的运作模式也与此相似。
因为数字平台在双边市场中进行竞争,所以这可能使分析变得复杂。既要分析竞争的相互依赖性又要分析对两个市场的客户的影响。最高法院最近对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一案的裁决说明了对双边市场双方的影响进行核算的复杂性。
(三)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案
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和几个州在2010年对美国运通、维萨和万事达的禁止转介条款提起诉讼,这些条款规定在他们与商家的合同中,用以禁止商家以附加费、折扣、标志或口头等方式,去引导顾客使用另一品牌的信用卡,并以此来规避高额的手续费。一审后,维萨公司和万事达公司同意删除这些条款,但运通公司却提起了上诉。虽然原告在联邦地方法院的审判中胜诉,但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支持了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