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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教授:编纂民法典应注意什么问题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21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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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事活动主体不是一个与国籍相联系、只是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关的概念。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一个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主要是着眼于人的智力状态,确定一个人能否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一个精神健康、智力健全的人18岁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把民事活动主体规定为“公民”的不合理性后果是什么呢?那就是它从法理上否定了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因为外国人不具有中国国籍,不是中国公民。显然,这是很荒腔走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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