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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中国的GUI外观专利,自出生以来,就有从娘胎里带来的毛病。
2014年3月,为适应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第六十八号令对原《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订,删除了原第一部分第三章中“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同时新增一段:“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原《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产品不能分割的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根、帽檐、杯把等”不能授予外设设计专利的规定仍然保留,由此奠定了在现行专利法下,实行整体产品保护,但不保护局部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但放眼全球,在实行GUI保护的国家中,无论是美国、欧盟、韩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均实行的是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即规定在申请图样中,实线表示想保护的部位, 虚线表示非保护部分。如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同时指明:”在外观设计申请中,需要保护的客体是适用在工业产品上的外观设计,而不是工业产品本身。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不是指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design of an article),而是适用在工业产品上的外观设计(design for an article)”。欧盟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案中仅仅揭露GUI或ICON的设计,并不强制申请人在图片中以实线或虚线的形式表示 GUI 及 ICON 的设计所实施之计算机屏幕或其他显示面板,也不需要在图片说明中表明放弃虚线部分的保护。
众所周知,GUI专利的核心技术在于界面设计本身,本身属于软件类产品,鉴于软件在不同硬件产品之间的可移植性和兼容性,其真正要保护的内容其实与硬件载体并无关联,但我国现有的外观设计采用整体产品保护原则,意味着载体产品是权利范围的组成部分,其必然会极大地限制专利保护的范围,祸根由此埋下。
因为沿袭旧有的规则和思维,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和获取环节,硬是把GUI专利这个新生事物带上了“有形产品”的镣铐, 已经是一个欠缺思考的决定。所以众首翘盼在司法环节可以把GUI专利从镣铐中解放出来,让其能够真正起到保护创新,鼓励创作的积极作用,然而我们失望了。
或许从裁判者的角度和司法谨慎的原则出发,既然现有的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如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裁判, 顺理成章,所以判决书中强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在第68号令中引入“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但该规定中的具体内容均是在现有外观设计专利框架下做的适应性调整,而非针对此类外观设计设立独立于现有制度的一整套规则”。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然电脑与软件属于不同产品分类,自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