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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实上,这种模式是被监管层所不允许的。因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P2P平台「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也禁止P2P平台「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10款和第11款)。
(股权的风险远高于债权)
所以各位投资者必须要了解,无论《暂行办法》什么时候被实际执行,冠e通这个「股债股票」的模式风险很大,因为股权与债权相比,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和亏损的可能性。
冠e通的模式有重大漏洞
在研究冠e通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判决书,判决书的编号是(2016)鲁0982民初1343号。大家可以自行搜索判决书全文,因为内容较长,我下面做一个简述。
该案件的原告是冠e通的老板刘广东,被告名叫李鉴,曾经是冠e通山东新泰分公司的员工。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山东某企业经营者安广彬向冠e通借款,刘广东最终提供了这笔借款(判决书中称资金来源是刘广东,但我怀疑是冠e通平台的普通投资者)。但是既不是刘广东,也是不是冠e通在山东新泰的分公司与安广彬签订借款协议和抵押协议,而是由该分公司的员工李鉴以个人的名义与安广彬签署。
后来,安广彬未能如期偿还资金,然后按照约定,李鉴行使抵押权,处置了安广彬的抵押房产,但是李鉴并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归还房产处置所得,而是据为己有,并且从冠e通离职。
这下子,冠e通就麻烦了,一方面不可能继续从安广彬手中获得还款,毕竟他的抵押房产已经被处置;另一方面,的确是由李鉴签署的借款和抵押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