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当事人一方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违反禁止流押的规定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案号: (2011)民提字第34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2.
当事人双方针对到期债权通过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以房抵债不是流质契约,只是一种具体履约方式
——大昌公司与张春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是以房抵债协议,不是流质契约,并不违反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因而担、无主而保,双方并没有什么未到期债权,而是到期债权,以房抵债只是对之前欠债还钱的一种具体履约方式。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09年第4辑总第23辑)
3.
当事人在债务期限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约定并付清房款,一方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忠林诉刘晓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因所欠债务不能清偿达成《不可撤销承诺书》,实质为以房抵债约定,该约定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房屋出卖人以买受人未付清房款为由请求解除《不可撤销承诺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买受人出具《收款条》证明房款已全部付清,对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3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