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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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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研究

论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


作者:孙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 :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中的“罪疑”既包括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明案情的罪与非罪之疑 ,还包括因犯罪行为或当事人身份而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罪轻罪重之疑。对于 “惟轻” ,自汉以来主要存在从轻、从赎、从无三种处理方式,实践中,对于 “惟轻”到底如何处理取决于对“罪疑”的理解 。古人对于 “罪疑惟轻”的议论不仅是讨论罪疑如何处理 ,更体现了古人对于刑罚公正的美好愿望。价值层面的罪疑惟轻体现了宽仁、教化的意义。制度层面的罪疑惟轻被当作议狱的宗旨,一则可以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一则可以理雪冤屈、救济无辜。但是,因为 “疑”本身难以把握 ,导致实践中罪疑惟轻的处理结果千差万别,无法真正实现刑罚公正。

关键词 :罪疑 ;罪疑惟轻;罪疑从轻;赎刑

西方法哲学

语义三角理论与法哲学的方法论问题 ———兼论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的逻辑自洽性


作者:陈庆,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拉丁文经藏研究所所长。

摘 要 :自然法学派以亚里士多德-托马斯语义三角理论作为其方法论基础 。语义三角理论认为,任何概念性理解蕴含三个维度 :第一 ,言词与生命性受动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二,言词与物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三,生命性受动与物之间的相似性维度。前两个维度具有制度性,第三个维度具有自然性。从语义三角理论角度看,以哈特、拉兹与菲尼斯为代表的法理学家的方法论进路存在逻辑缺陷 :当这些法理学家为了定义“法”而“挑选中心情形”时 ,他们就已经在运用一套 “挑选标准” ,但该挑选标准的合理性是未加证明的。从语义三角理论看,自然法学派 “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具有逻辑自洽性

关键词 :法哲学 ;方法论;自然法

反对形式法治


作者:沈宏彬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师资博士后 ,法学博士。


摘 要 :法治表达了法律自身的理想状态 。在该状态下,法律能够成功指引接受其统治之人的行动,而合理的法治观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应当确保法律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实现这种状态则必须调和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性要求中,公共性与第二人称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形式法治中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只限制了法律形式和渊源,而不限制法律实质内容。这导致它并不能成功调和这一张力,因此它是一种失败的法治观。合理的法治观念必然是一种同时限制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实质法治观。

关键词 :规范指引 ;义务;法治;形式法治;实质法治

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


作者:谭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法律的空间发现或许是自法律的语言学转向以来最重要的理论发展 。既有的理论比较强调法律的时间性,却没有认真对待其空间性。法律与空间关系的研究起源于物理空间与法律关系的讨论,后来发展到抽象的社会空间与法律的关系研究。不过,既有看似如火如荼的法律与空间的研究将空间视为狭义的管辖范围、动态过程或者法律运行的背景,呈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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