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国公司:
1.泰科纳聚合物公司 74.9%
(Ticona Polymers,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74.9%
欧盟公司:
1.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 34.5%
(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
2.其他欧盟公司 34.5%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3.8%
(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35.5%
(POLYPLASTICS CO., LTD.)
2.旭化成株式会社 24.5%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35.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9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5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s://trb.mofcom.gov.cn/myjjdc/art/2025/art_72d8c893010746cab862526dc1e7bbbe.html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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