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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2025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第一制片人  · 公众号  ·  · 2025-03-10 19:0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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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作品范围

包括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微短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


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质

1.在北京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播出机构,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2.如有两个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第一出品方作为申报主体,且拥有该项目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二)项目资质

1.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微短剧等作品应为在北京市广电局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的项目。

2.申报项目须符合影视节目片酬限额的有关规定,作品主创人员不得有劣迹。
3.电视剧、网络剧剧本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备案公示的项目。电视剧、网络剧摄制宣推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处于拍摄制作或宣推阶段的项目。电视剧、网络剧奖励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北京卫视等影响力较大的省级综合上星频道首播且社会舆论评价良好的项目,以北京为主要取景地完成摄制,对北京的城市形象有正向宣传效果,或有带动经济拉动消费作用的项目可额外给予奖励。
4.纪录片剧本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处于剧本创作阶段的项目。纪录片摄制宣推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处于拍摄制作或宣推阶段的项目。纪录片奖励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入选中宣部或 国家广电 总局评奖推优片单,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北京卫视等影响力较大的省级综合上星频道首播且社会舆论评价良好的项目。
5.动画片剧本扶持或摄制宣推扶持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创作生产的作品,申请扶持项目应获得 国家广电总局 备案公示或规划备案号。动画片奖励申报项目申请奖励项目应为获得北京市广电局核发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获得“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年度推优、重点动画项目,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或在央视、卡酷、金鹰、优漫、炫动、嘉佳等重点电视频道或爱奇艺、优酷、腾讯、哔哩哔哩等重点网络平台播出并取得较好社会反响的项目。
6.广播节目(含广播剧)、电视节目补贴类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创作的节目,要求节目策划方案已创作完成。奖励类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获得“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的项目,入选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重大工程的项目,获国家广电总局年度推优的项目,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广播电视台等省级及以上电视媒体播出且社会舆论评价良好的项目
7.网络电影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创作生产或上线播出的作品,且应为原创网络电影作品。其中,申报剧本扶持的项目,须已取得网络电影备案公示,原则上剧本应已创作完成;申报摄制宣推扶持的项目,须已取得网络电影备案公示,并进入拍摄制作阶段;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在重点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并在播出热度、评分、口碑、分账等方面取得突出表现
8.网络微电影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创作生产或上线播出的作品,且应为原创网络微电影作品。其中,申报摄制宣推扶持的项目,须通过北京市广电局申报规划备案并获得规划备案号,且进入拍摄制作阶段;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已取得节目上线登记备案号,在重点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并在播出热度、评分、口碑、分账等方面取得突出表现
9.网络微短剧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创作生产或上线播出的节目。参评作品应为原创网络微短剧作品。其中,申报剧本扶持的项目,须通过北京市广电局申报规划备案并获得规划备案号,原则上剧本应已创作完成;申报摄制宣推扶持的项目,须通过北京市广电局申报规划备案并获得规划备案号,且进入拍摄制作阶段;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已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在重点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并在播出热度、评分、口碑、分账等方面取得突出表现。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北京卫视等影响力较大的省级综合上星频道播出,或以北京为主要取景地完成摄制,对北京的城市形象有正向宣传效果,或有带动文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作用的项目可额外给予奖励
10.网络视听节目(包括网络综艺节目、网络专题节目、网络音频节目含有声剧)原则上应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创作播出的节目。参评作品可申报奖励类别。参评作品应为申报机构或平台原创且拥有版权,并于要求时间范围内在各持证和备案网络视听平台首播的作品,创作版权及全国奖项报奖权归本市所有。参评作品需获得重点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号(网络音频节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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