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答: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
只需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对当事人来说,需要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精简了,办理婚姻登记更加便捷了。在证件齐备、材料准确、核查一致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将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
问:为保证当事人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答:
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以及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如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
;如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如身份信息与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出具虚假证件或者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问:若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也能适用“全国通办”吗?
答:
可以适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
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可以在任意一个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再受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
,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