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赣州供电分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 CMA 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充电设施建设方应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其中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八条 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二)已建(在建)建筑充电设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第九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民用户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企业投资新建独立占地的110千伏及以下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企业投资的其它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核准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时,建设方应提交由土地使用权者出具的同意书。
县(市、区)发改委应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办理期限,确保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相关项目备案数据每季度末,由县(市、区)发改委统计上报市发改委。
第十二条 用电报装
(一)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可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需扩容的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出具的书面同意件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
(二)供电企业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限。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供电企业每季度应将本服务区内充电设施报装数据上报同级发改部门。
(三)充电设施用电不得接入住宅小区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指住宅小区用于向电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用设施供电的专用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