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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马克斯·韦伯的思想遗产

大家-腾讯新闻  · 公众号  · 美文  · 2017-04-0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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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理想是确立富有创造性的、负责任的政治家的“个人统治”,并且使作为精英的领袖的能动性、少数原则以及政党统治能够建立在最大限度民意的基础之上。为此,他试图通过联邦参议院的议会化和民主直选制来寻找一种能够让政治领袖人物进行统治的宪政手段。(同上书,182页)


因而韦伯倡导的第二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议会主导与领袖主导并行和互相制衡的双峰结构,其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议会系统对统治者进行问责,并借助议会的质询权来抗衡官僚系统的因循守旧以及渎职行为,用以克服当时德国政治出现的议会多极化(小党林立)和无力化(官僚本位)的偏颇。


在韦伯看来,来自议会的外部监督权除了主要针对官僚群体外,同时还应不断提醒政治领袖记住自己的责任,一旦政治领袖不称职、失去人民的信任就要通过竞争性选举或不留情面的弹劾程序把他们淘汰出局。(同上书,185页)这就是韦伯领袖直选民主制的思路,与孟子革命论的思路也颇有那么一点灵犀相通之处。


马克斯·韦伯(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


(二)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韦伯所设想的职业政治家,必须具有类似企业家那样的气质和进取心,为了权力而开展激烈的竞争,从而使大国崛起以及民族文化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强大的驱动能力和创新能力。(同上书,45—49页、248页)


无独有偶,强调企业家精神的约瑟夫·熊彼特对民主的定义就是“竞争领导权”(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5页、395页)。


还有安东尼·唐斯提出“政治市场”论,都是所见略同。唐斯明确说过:“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与经济中追求利润的企业家是类似的。为了实现他们的个人目的,他们制定他们相信能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像企业家生产能获得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学理论》,姚洋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95页)


然而韦伯与熊彼特、唐斯不同的是,他所理解的领导权与民族的权力或者民族作为命运共同体的自由意志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或多或少带有帝国主义色彩。(参阅蒙森,55页)而他渴望卡里斯玛领袖行使权力的政治诉求与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在社会进化论式竞争、斗争的层面,或者说在自由主义历史观的层面,实际上是能够被扬弃的。(同上书,63页)


毫无疑问,韦伯不是那种陶醉在大众热血沸腾的兴奋当中的民主主义者,更不是那种盲目崇拜独裁者和权力的市侩庸人。正如蒙森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斯·韦伯对于纯权力政治的意识形态是完全排斥的”,他也“同样强烈反对一切基于信念伦理的政治意识形态”。(同上书,47—48页)


韦伯对卡里斯玛型支配的拥护主要基于认识论上的两个前提条件:(1)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力真正成为激励创造性社会行动以及实现民族文化价值的工具;(2)只有这样才能按照独任制的原理来向领袖进行有效的问责,从而使政治家按照明确的信念斟酌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行动进行理性计算。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他把责任伦理视为一切政治行动的基础,同时也必然重视某种监察体制的树立。就“选择自由、责任自负”这一点而言,韦伯在呼唤卡里斯玛领袖和激活帝国主义元素的同时,其实始终坚持了自由主义立场。这是一种肯定权力而不是否定权力的自由主义立场,一种高度个人化和强调少数原则的自由主义立场。


但是,在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性这一点上,韦伯提倡的基于直选制的强大领袖与基于质询权的强大议会相对峙的二元论,其实也可以构成另类的民主政治形态,或者说纠缠于公投和集权的辩证关系之中的民主政治秩序。(同上书,344页、349页)


正是在这一点上,韦伯不仅可以被定位为威廉共和制的元老,而且也还可以被奉为魏玛民主制之父。当然,韦伯式宪法设计的成功有赖于各种权力(足以制约议会的帝国总统、中央集权化的帝国议会、反中央集权的联邦议会、议会内阁以及莫衷一是的政党政治家)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微妙而脆弱的平衡。至少在韦伯那里,这样的宪法设计保持了高度的平衡感,尽管有时让人感到具有内在矛盾和强大的张力。


韦伯需要的正是这种张力以及相应的创造性势能和转机。但是,各种势力一旦不能保持必要的平衡,或者陷入极端平衡的陷阱而无法做出公共事务的决定,政治就很有可能迅速滑向类似法西斯主义那样的深渊——德国后来的历史演变已经证明了这种宪法设计上的卡里斯玛领袖独断专行与民粹主义的煽动性共振的风险及其所能带来的极其严重的不利后果和危害。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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