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货币基金在2004年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但在2015年12月17日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进一步限制了货币基金的杠杆比例。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
2、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解析:
借鉴了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基金持仓资产中低流动性资产(不能在7日内不折价变现的资产)的上限为15%。
我国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对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限制,也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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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级非公开发行
-
流通受限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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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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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其中,对于“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指存款协议中含有须经银行同意或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5、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解析: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现金类资产的范围,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
不得将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现金类资产范围。
6、基金
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解析: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解析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指正回购余额和逆回购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13、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或定期开放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4、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解析: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的“投资范围”,指投资品种及其信用评级是否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券种剩余期限。
21、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22、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