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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 公众号  ·  · 2017-12-12 13:0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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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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