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跟踪了解法规内容出于两个原因
,一是知悉行业禁止行为并避免触碰,二是把握行业发展动向,了解评级方法与侧重点的变化趋势,实时更新内部模型。
美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在国际信用评级市场上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其他许多国家的信评市场基本是在美国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信用评级制度的设置和完善,也或多或少地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因此,美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过程是最具代表性的。
美国信用评级已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部分专业机构和学者倾向于将这一发展历程划分为初始阶段、发展阶段、 普及阶段三个主要阶段。
1、初始阶段(19 世纪 40 年代——20 世纪 20 年代)
2、发展阶段(20 世纪 20 年代——20 世纪 70 年代)
3、普及阶段(20 世纪 70 年代至今)
从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历程来看,信用评级行业基本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评级业务的发展与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
二是信用评级在评价企业及债券质量方面提供了有用的信息,但在评价和预警潜在的重大危机方面尚存不足。
三是各国均十分重视业务监管,也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监管措施往往滞后于行业发展
。
四是全球市场寡头垄断格局明显,不仅不利于行业均衡发展,而且拥有话语权的机构能够借助其业务地位给其他国家带来不利影响,提高这些国家的国际竞争风险。
五是美国以外其他国家致力于打破信用评级市场由美国垄断的格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国外评级机构进行限制,同时积极培育本土评级机构,不断提高国际评级市场话语权
。
我国信用市场的发展可追溯至上世纪三十年代。 1932 年 6 月 6 日,上海正式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中国人办的信用调查机构——中国征信所。至于信用评级业务,则是在 1987 年才正式起步。整体来看,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是伴随着对行业的摸索和规范,以及资本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的完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回顾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萌芽与整顿阶段(1987-1991 )
4、快速发展阶段(2005-)
2005 年 5 月,短期融资券试水,并在发审环节实行注册制。之后几年中,我国债券市场上相继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非
虽然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来看,国内信评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未来具有较为广阔的空间。
1、评级渐趋理性,但结果仍然虚高,公信力不足
近年来,随着经济步入下行通道以及结构化改革的推进,部分行业部分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经营效益降低,特别是信用债市场刚性兑付打破、信用违约事件频
发、信用风险逐步暴露后,信用评级应当有所反应。
从债券信用评级变动情况来看,级别调升次数远大于级别调降次数
,变动比例约为 26 次下调/100 次上调,虽然与欧盟和美国的约 60 下调/ 100 上调3相比仍有不足,但对比 2008 至 2010 年期间, 151 次债项评级调高而无一例债项评级调低的情况,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明显已更为理性。同时,从等级调低债券行业分布来看,受供给侧改革和结构转型影响较大行业占据相当比例,说明我国信用评级对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功能也在强化。
尽管取得一定的进步,但从整体来看,我国信用评级虚高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导致评级缺乏公信力。图 2 是 2010 年及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12 月我国债券信用等级分布情况,统计时排除短期信用评级结果,同时如果一年中对同一债券有多个评级,则以最近的评级结果为本年度该债券信用等级。图 3是 2010 年美国债券等级分布情况。虽然统计口径有一定差别, 但两个市场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极其明显的。
信用等级是风险的直观体现,信用等级的分化应该是信用风险有效区分的明显标志,我国债券市场这种等级分布情况,不符合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分化与企业资质差异对等级分布的内在逻辑要求,无法有效区分不同债券之间的风险差异,也难以通过评级的信息价值来控制市场风险,信用评级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尚待提高。
2、国内市场集中度高,但机构缺乏国际话语权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虽无明确准入限制,但是在资质认定方面却较为严格,某些市场上仅有少数几家机构具备评级资格。这些获得更多评级资质并且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占据了较大市场份额,据大公国际官网数据披露,大公、中诚信、联合三家评级机构所占市场份额超过 90%。这表明我国评级市场在逐渐整合,评级业务也在集中。
然而,即使是在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占绝对份额的评级机构,其权威性依然不足,评级机构的诚信责任、专业性和独立性饱受质疑。此外,我国评级机构权威性不足还体现在本土机构“走出去”困难重重, 2010年大公国际申请 NRSRO 被拒也印证了我国评级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缺乏话语权。
3、相关法规未成体系,多头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础性法律,相关约束只在一些通用法律如《证券法》中略有提及,评级行为与评级结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和维护。同时,有关信用评级的业务规范、信息披露、执业准则、评级结果使用等方面的法规条例,散落于多个监管部门颁布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中。由于各部门监管的侧重点不同,针对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法规难以形成统一的体系,加之我国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各项规章进行整合,导致相关法规的约束性和系统性相对较弱。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但由于不同类别债券往往由不同部门监管,作为债券发行必备条件的信用评
级,也不免受到债券监管部门的管理,存在多头监管局面。同时,我国缺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