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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资者注意了!证监会多部门发布适当性指引,较征求稿有重大调整

法询科技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28 19:5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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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九条【人员管理】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

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十条【人员管理】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十一条【保密】


基金募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在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十二条【回访】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 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 对持有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应当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十三条【回访】


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进一步核实普通投资者身份,确认其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二)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和风险,是否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况;

(三)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在销售环节充分告知普通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及风险;

(四)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承担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

(五)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

(六)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诉渠道。

对购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普通投资者,还应确认其是否签署购买产品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解读:该部分将普通投资者调整为“受访人”,突出回访对象的扩大,同时对回访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明确了回访需要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晓可能产生的损失,回访确认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相应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投诉】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投诉处理体系,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投资者投诉及处理情况应当留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十五条【自查】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形成自查报告留存。

自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解读:正式稿将至少每半年调整为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留痕】


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 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应当至少保存20年。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



第十八条【投资者信息表及风险测评问卷】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设计风险测评问卷,并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十九条【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二十条【了解投资者信息的具体内容】


了解投资者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个人投资者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开户的未成年人,还须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及监护关系证明等文件。

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还须提供相关任职证明、收入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 的,还应当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 的,应当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募集机构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拒绝向其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二十一条【了解投资者信息的操作程序】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二)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

(三)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 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

(四)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二十二条【认定专业投资者的具体标准】


符合《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二十三条【认定专业投资者的工作要求】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结合投资者信息表内容,对专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

法询金融解读: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如下五类投资人是专业投资人:

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包括私募基金);

2、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QFII和RQFII;

4、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以及有2年证券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或现骨干经历,或者金融机构的高管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二十四条【对专业投资者细化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分类方法、标准、程序等信息公示。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投资者细化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得出相对应的风险等级。

法询金融解读:

证监会《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机构对专业投资者的细化分类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并没有强制要求。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此次,中基协的指引也没有强制要求对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只是规定了如果要分类的,应当通过风险测评问卷的方式进行评估并得出风险等级。

笔者认为,证监会的适当性办法对投资者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专业投资者规定了比较高的准入门槛,因此已经被归为专业投资者的投资人,期风险承受能力也相对普通投资人而言高,可以细化分类管理但不是强制的,重点是对普通投资的适当性管理。

该部分正式稿无变动。

第二十六条【对普通投资者细化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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