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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准 | 浅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中的案卷材料查阅权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5-05-24 12:3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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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3年)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统一归档。 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2.少部分行政机关规定比较笼统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022年 ) 》第四十七条,仅涉及立卷归档,不涉及案卷查阅权。

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24 修订 ) 第四十七条 ,仅涉及立卷归档,不涉及案卷查阅权。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涉及立卷归档及少量案卷查阅权描述。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

比较少的行政机关会此规定,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查询,目前仅《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 2018〕26号,规范性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怎么规定的呢,让我们来看一下。 2019年5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以落实“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目标,在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上,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案卷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偶尔涉及国家秘密。因此新《条例》把行政执法案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属于相对不公开,即可以同意公开,也可以同意不公开。如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如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公开的答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再提起行政诉讼 [2]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恰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25〕8号 ),该司法解释 6月1日正式施行,其 第五条 第二款第五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举证


四、有益探索


(一)行政复议

实际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 修订 ) 第四十七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据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处罚结果不服而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依法查阅、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 的案卷材料。复议机关调取行政机关执法案卷,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更不用说,笔者作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经常被抽取到参加辖区的行政诉讼。涉及行政处罚的,主审法官一般都会要求整套行政处罚卷宗,行政机关也会主动提供,否则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行政机关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未 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3]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环节

有部分同志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版)》第六十四条第七项“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也属于案卷阅览权的规定。对此,笔者的意见是: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质证的规定,没有赋予当事人阅览全部执法案卷的权利,不能等同于案卷阅览权。

(四)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1.地方性法规

1)《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材料,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声像和电子信息等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2)《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类似上述条例颇多,笔者就不一一摘录。将立案归档的行政处罚卷宗视为档案来进行管理,应该也是相对比较主流的规定。

2.地方规范性文件

1)山东省司法厅、山东档案局关于《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81号)。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不向社会开放。需要查阅执法案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经同意后在档案保管单位内查阅。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有关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同时要在查阅登记中注明用途”。

2)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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