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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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典型案例:售卖过期红酒罚5万,市监局获法院全程支持,检察院:店主生活困难、免予罚款!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5-05-30 23:5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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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在以某开发办无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主动追加某设计所股东等为原告参加诉讼,认定某设计所及省水利厅、某市建委、市交通局等4家单位系开发主体,对案涉土地拥有使用权;某设计所已被吊销,其权益份额由其股东享有。因被追加的一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对其按撤诉处理;同时判决确认某市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颁证给第三人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参照涉案宗地出让价3.51亿余元按分配比例赔偿某设计所等单位的承继者,共计2.46亿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经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某设计所系受省决策委委托参与某港区整治开发工程,案涉项目权利义务应由某决策委等4家单位承受,原审判决赔偿某设计所股东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刑事判决认定冲突;法院在起诉人无原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主动将吊销但并未注销的某设计所之股东追加为原告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等违法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7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确认了某设计所系受委托处理案涉项目,不直接享受开发权益的事实,避免了2.46亿余元的国家赔偿。


【典型意义】


对基于民事委托关系从事经济活动进而引发刑事犯罪、行政索赔的行刑民交织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查实影响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受刑事生效判决羁束。对起诉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追加非共同诉讼的原告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与刑事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相矛盾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将其股东列为诉讼主体并判处权益违反法律规定。被追加原告未参加诉讼且未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损害了当事人权益。


3.曾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食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公开听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曾某经营烟酒等杂货销售,2011年购进一件6瓶“某品牌加香葡萄酒”(保质期到2017年4月)。2018年4月,某县原食药监局接到投诉后,经核查认为曾某销售该过期葡萄酒1瓶。事后,曾某向花费78元购买了该葡萄酒的顾客退款600元,并赔礼道歉,积极配合某县原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的工作。经法定程序,某县原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曾某作出行政处罚:⑴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葡萄酒5瓶;⑵处以5万元的罚款。曾某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某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均认为,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5万元罚款,系在法定起点给予处罚,已考虑了曾某违法数额较小等情节,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存在畸重问题。曾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申请人因为肠癌曾被定为三级残疾人,其妻子被定为四级残疾人,申请人年已七旬,儿子无业,生活困难。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涉案货值仅78元,申请人积极退赔,消费者并未受到身体伤害,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减轻处罚,遂依法提请抗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组织办案团队赴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各方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重启行政处罚程序。会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会商,形成协同化解会议纪要。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会议纪要,重新作出决定,决定维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某某加香葡萄酒5瓶”处罚项,不再予以罚款。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履行退款义务,于2024年农历春节前将款项汇入曾某指定账户。曾某撤回监督申请。广西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执法机制建设,于2024年7月出台《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有温度的执法 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在部门法最低处罚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相关规定予以校准。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亦明确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向行政机关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适用法律错误,促其依法重启行政程序,自行纠错。


4.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职业性中暑 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证明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19日19时许,罗某某在某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立即被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0月29日,邹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认为罗某某系已超过48小时死亡,亦未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罗某某之妻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某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某应当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审、再审法院认为某市人社局认定并无不当,均未支持邹某某的诉请。


邹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查明,邹某某在工伤认定申请阶段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系由于某市没有机构具备对职业性中暑进行诊断的资质,邹某某向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请求诊断均未被接诊。检察机关依职权协助邹某某获得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能证明罗某某所患热射病属于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该诊断证明书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遂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4月2日,本案开庭再审,某市人社局当庭表示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2024年4月19日,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认定罗某某为工伤。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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