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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汽车推送广告,汽车厂家不能太任性

法治复兴号  · 公众号  ·  · 2025-06-0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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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六类行为,其中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律师解读:


一、随着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汽车除了传统的交通工具外,还具有了更为广泛的功能,尤其是移动互联在汽车上的普及和应用,使得汽车成为一个移动的生活空间。汽车厂家给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功能的同时,也具有控制汽车某些功能的技术手段和能力。此时,汽车厂家尤其应当注意对客户权益的保护。

二、未经授权的广告植入和未经许可的广告行为,都是违法的。汽车厂家将汽车售出后,对汽车上的功能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启动,更不能滥用。这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中,深蓝汽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广告法,也涉嫌侵害用户的个人隐私,打扰客户生活安宁权利。

三、深蓝汽车的“硬广告”,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细思极恐的是,汽车厂家不仅控制了我们的中控屏,也时刻记录着汽车的使用信息。甚至一些设备都可以将驾乘者的某些个人信息传输到后台,这要求汽车厂家对这些个人信息严加管理,否则,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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