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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其纪法适用

甘肃省司法厅  · 公众号  · 甘肃  · 2025-06-1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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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界定标准。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党员、公职人员实施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的统称,集中表现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问题。在实践中,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把握。 一是行为发生时间。 中央八项规定是2012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的,发生在此之后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前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和当时的党纪条规定性处理。比如,发生在2011年的公款旅游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根据2003年《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认定。 二是行为具体表现。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形式多样、花样翻新,根据具体行为表现的不同,可以分为若干问题类型。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定期发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中,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型进行了较为权威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统计表规定的问题类型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可以直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比如,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 三是行为本质危害。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或者奢靡之风等作风问题,从本质上看则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背离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基本要求,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的执政基础的行为。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在“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的问题类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质上看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比如违规谋求特殊待遇等,也应当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予以认定,同时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其他”问题进行统计。

准确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性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宏观的、总体的概念,具体到某一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对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在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握好“错”与非“错”的关系。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既包括违纪违法问题,也包括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违纪违法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素。从纪理上看,违纪违法行为具有违规性、危害性、应受惩责性三个特征。违规性,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这里的“违规”,既包括违反成文的“规定”,也包括违反不成文的“规矩”。危害性,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危害性,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一个行为因存在特殊事由或者情节轻微,不具有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不大,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处理(处分)的,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应受惩责性,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纪律责任,且纪律责任应当与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如果某一行为情节极其轻微或存在特殊事由,根据规定不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比如,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因此,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可以运用“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 二是把握好此“错”与彼“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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