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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传统出租车与新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探究驾驶员与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道可特法视界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9-27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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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模式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明确,“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 。2006年5月12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发布《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在原《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发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可见,行政机关明确出租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之间应是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法》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实践中,很多出租车经营企业为了规避相应管理办法,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将驾驶员界定为出租车公司车辆的承包人,享有的是出租车的经营使用权,通过使用车辆获得经营产生的利益,或签订《挂靠协议》,将驾驶员自有的车辆挂靠在有运营权限的公司下,驾驶员保有车辆和营运证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两种方式驾驶员均未从出租车公司获取劳动报酬,从而公司规避了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些出租车驾驶员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通常也默许这种模式,选择自行办理基本医疗、养老等保险。即便如此,在出租车辆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通常都会认定两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出租车经营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福建省高院发布的劳动纠纷指导案例:泉州市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卢云丰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1年1月17日,泉州市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王小斌签订《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闽CTB188号出租汽车交由王小斌承包经营。王小斌招收卢云丰为出租车夜班司机,负责该出租车的夜班营运。卢云丰在出租车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卢云丰遭受交通事故受伤。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车公司支付卢云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8365.72元。再如钟认茂与荆州市国威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维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509号】,在该案中,张维波驾驶的鄂D×××××小型轿车系案外人郑先福所有且挂靠于国威公司的车辆,在张维波驾驶期间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钟认茂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鉴定钟认茂身体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国威公司辩称不是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挂靠车辆的营运中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威公司作为鄂D×××××小型轿车的挂靠单位,不论其是否收取挂靠费或服务费都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传统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中,无论出租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何种合同,法院基本会认定两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且在驾驶员出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乘客或第三者的损害,企业需要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模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新兴事物,正如前述,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实务中的判例也未形成规模,仅就现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其中“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该暂行办法虽然要求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的前提实际上为企业留了一个豁免的渠道,这样的规定或许与网约车多样的运行模式有关,尤其适用于兼职驾驶的顺风车业务。从实践中来看也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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