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网信湖北
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用中长 ... ·  8 小时前  
金融城见闻  ·  12年来首次利润负增长!北京银行咋了? ·  昨天  
金融城见闻  ·  12年来首次利润负增长!北京银行咋了? ·  昨天  
中国人民银行  ·  曝光 | 打击代理维权黑灰产真实案例 ·  昨天  
中国人民银行  ·  警惕 | “征信修复”代理维权陷阱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网信湖北

事关直播电商监管,公开征求意见!

网信湖北  · 公众号  ·  · 2025-06-12 16:2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份关于直播电商的监督管理办法的提取稿,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及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该办法旨在加强直播电商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了直播电商活动的管辖适用、协同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强调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可操作性。

关键观点2: 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及营销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及直播营销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制度、审核机制、培训机制等,要求其对直播内容、销售商品进行合规管理。

关键观点3: 鼓励和约束机制

办法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参与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同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异常经营者管控制度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

关键观点4: 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包括发布违法信息、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价格法等行为的处罚依据。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推介的相关个人。利用新型技术生成人物图像、视频进行直播营销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直播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直播电商生态。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管坚持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价格、合同、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职责。网信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网络账号、网络平台等管理职责。

第五条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社会监督,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功能注册注销、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责任,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各主体需遵循的义务,加强对各主体的规范管理。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使用、管理流程,并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第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法违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并通报平台,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严重程度,及时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临时停播、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纳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采取临时停播、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纳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本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以及所销售商品所需的市场准入资质等真实信息,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每3个月核验更新。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直播间账号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直播间账号等信息;

(三)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信息;

(四)平台内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

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对新申请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以及平台协议规则等方面的在线模块化培训。对已经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每年组织进行在线模块化培训。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通过在线培训等方式,组织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