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申请机构未能证明其业务以及人力需要扩大的需求;
2. 申请机构资金充足,未能证明其有通过上市而取得融资的需求;
3. 集资款项用途和未来业务策略不相称。
1.
申请机构利润率低且不断倒退,上市后未必能持续经营;
2. 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机构提供的若干贷款及担保并不符合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政策,申请机构可能面临业务牌照被撤销;
3. 申请机构业务记录期内的业务已被政府政策禁止,申请机构计划在上市后调整其业务模式,申请机构的业务模式及/或产品组合转变会大幅影响其业务模式、成本结构、盈利能力及风险评估,且申请机构未能证明新业务可持续发展。
4. 申请机构业务纪录期内将其销售的产品的业务外判,拟于上市后将业务重心转为生产及销售另一个新的产品,新业务与申请机构现有业务从根本上是不同的,而管理层并无营运新业务的经验,且申请机构未能证明新业务可持续发展。
5. 申请机构只靠银行融资维持正数的现金结余;
6. 申请机构资本负债比率及流动负债净额同样偏高;
7. 申请机构品牌市占率低,且有下滑趋势;
8. 制造商终止供应一项主要产品后,申请机构的财务表现倒退;
9. 申请机构为令其业务有起色,计画于业务纪录期后将业务重心转到第二个品牌,但该品牌的市占率更低、更加名不经传;
10. 于业务纪录期内,申请机构未能解决营运成本上升的影响,令财务表现倒退,尽管业务纪录期最后一年实施了节流措施,但倒退趋势仍然持续,而管理层未能证明有能力于业务纪录期后扭转业务表现。
不符合“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规定 (《GEM规则》第11.12A(2)条)
1. 最近的一个财务年度中,部分控股股东退出,且保荐人未能证明该前控股股东在相关业务纪录期内是被动股东;
2. 最近的一个财务年度后至上市前,部分控股股东投票权益重大变动;
3. 部分控股股东之一于最近期财政年度后不再是控股股东,且保荐人未能证明此变动对于对管理层的影响差别不大,令投资者不能根据过往财务业绩评估申请机构如何只在余下控股股东的影响下管理业务。
不符合“最低盈利”要求(《主板规则》第8.05(1)(a)条)
1. 主要业务须持有牌照,因申请机构无牌照,则该部分业务收益为不合规业务收益,不计算来自不合规业务收益后将并不符合最低盈利要求;
2. 申请机构部分运营支出来自于控股股东免息贷款,免息贷款为非正常商业条款,该部分贷款如计算利息后将并不符合最低盈利要求;
3. 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机构不合规贷款金额庞大,若不计算不合规贷款收益将并不符合最低盈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