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发布重要司法案例信息,服务法治社会,服务司法审判。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欢迎信和酒是Check ... ·  18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if Arabs come,You're ... ·  昨天  
法律读品  ·  死刑!许家印的大靠山,完了!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结婚”一表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17 14:09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内容主要介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中涉及结婚领域的规定。文章详细解释了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无效的情形、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期限、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等,并通过表格形式整理出婚家编解释“结婚”一表通,便于直观了解。同时,还提及了离婚协议中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效力及例外,以及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典型案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结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结婚领域,但更多细化规定在司法解释中。

关键观点2: 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无效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

关键观点3: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处理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观点4: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期限

受胁迫一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

关键观点5: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约束力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关键观点6: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关键观点7: 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

离婚协议中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可能无效,但存在例外。

关键观点8: 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例

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典型案例。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婚姻法解释一》(已废止)第 8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条文释义: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单纯地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撤诉,当然也不应按撤诉处理。同样,与前述撤诉问题的处理类似,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审理,因其体现的是审判权对婚姻是否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 无效的价值评价,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愿确定,不具备适用调解解决的前提基础,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但需注意,就婚姻效力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诉求而言,因该部分仅涉及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私权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法院可将该部分争议与确认婚姻无效部分分开处理,达成调解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民法典》第 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事诉讼法》( 2023年修正)第148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已废止)第 9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法解释二》(已废止)第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十二条【起诉离婚但属婚姻无效情形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条文释义: 离婚纠纷表明的是当事人对于是否解除夫妻关系存在争议。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表明的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等原因而对自己的婚姻状态认识并不准确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就应属于确认无效婚姻的情形提起了离婚诉讼。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的,基于避免程序空转与实质解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等的需要,不应要求当事人撤回离婚起诉后再行立案请求确认婚姻无,也无需采用 “裁定驳回起诉并判决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方式。因上述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方便且并无必要,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并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即可。这在法理上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存在不妥当之处,且避免了将实践中的简单问题复杂化。

《民法典》第 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解释二》(已废止)第 3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起诉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两案件的审理顺序】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条文释义: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前提条件都是婚姻关系有效。婚姻关系被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的,在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前,双方是否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若继续审理离婚案件,不仅可能出现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既有无效又有离婚结果的矛盾情形,还可能对当事人财产利益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离婚将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互扶养权利义务终止、 配偶继承权丧失、离婚经济帮助等法律 后果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则与离婚完全不同,主要体现在财产分割原则以及帮助义务等方面。这也是规定对婚姻无效案件优先审理的主要原因。当然,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就同一个婚姻关系,既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又有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离婚 同一个或不同的法院受理了两个关于同一婚姻关系的不同案件。一旦发现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均应中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首先由受理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人民法院就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 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解释二》(已废止)第 7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十四条【婚姻关系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形下相关主体能否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条文释义: 无效婚姻的自始无效并不以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当然无效。从法律意义上讲,无效婚姻关系实际并不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应以确认无效而自始无效。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形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确认婚姻无效判决的结果,才能认为该婚姻不具有合法性的效力。根据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虽然婚姻关系主要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私人事务,但无效婚姻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仍应赋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权。另需注意,由于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

《民法典》第 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2023年修正)第122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解释二》(已废止)第 5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条文释义: 无效婚姻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死亡而被免于确认无效,将起到一种不良示范效果,不利于维护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因此,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在本条情形下,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其作为原告无疑。就婚姻关系当事人而言,与法院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及婚姻相关利益直接受该判决拘束,宣告无效对其的婚姻相关利益一般是减损的,故应将婚姻关系当事人列为案件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因死亡一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终止,故此时只列生存一方为被告。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