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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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养鹦鹉获刑案 | 又一起违反常识的荒唐案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5 15:5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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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接此案,经初步研究,暂定如下辩护思路:

一、王鹏人工繁殖饲养的鹦鹉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鹦鹉的行为无罪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野生动物如何定义


(2)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


2、纯粹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原则上不应成为本罪的保护对象


(1)《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规定的立法目的


(2)当下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我国实施人工驯养、养殖野生动物许可制度,人工驯养、养殖野生动物渐具规模且发展迅猛,国家不断放开,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必由之路。


(3)区别比较人工驯养繁殖的大熊猫和本案上诉人所孵化繁殖的鹦鹉

只有类似于人工繁殖的大熊猫一样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即便人工繁殖后仍极度濒危且人工繁殖难度极大的野生动物,才值得扩张刑法保护范围,对其予以保护;


但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便可以轻易繁殖出几十只的物种而言,无论是从现存种群数量还是濒危危险度等方面,涉案鹦鹉均不值得刑法保护,且这一物种人工繁殖难度较低,允许人们繁殖有利于该物种的存续繁衍以及扩大。


3、王鹏人工繁育鹦鹉的行为实质并未侵害任何法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1)养鹦鹉本身不构成任何犯罪,即便所养物种系野生保护动物,这也正是原审法院想方设法牵强认定王鹏养鹦鹉“待售”的原因


(2)养鹦鹉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以人工繁育的鹦鹉为宠物,或者将“家养”鹦鹉市场化,不仅无害野生鹦鹉,反而有利于鹦鹉种群的扩大


(3)王鹏繁殖饲养鹦鹉顶多违反了行政性法规,与犯罪无涉,客观上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无害


(4)王鹏自己孵化养育的鹦鹉所有权归其个人所有,有别于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仅指后者


4、2000年11月2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与《刑法》的衔接与协调即正确理解与适用


(1)《动物案件解释》第一条与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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