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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要目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公众号  ·  · 2021-05-10 17:2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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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民法典》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且相较于此前司法解释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更为完善,系立法的进步。该原则的成立所需要的情事,其构成固然有单一元素的情形,但由若干元素共同组合而成情事的可能更为常见,因为此处所谓情事必须是对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形,如导致等值障碍或者导致给付标的适用性终结。对于情事变更原则成立所需要的情事变更系当事人各方在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这一要件,在判断标准方面不可过严而应适中,应把当事人作为经济人、理性人对待,不应把当事人作为政治家、军事家来对待。作为情事变更原则效果之一的再协商,既是义务也是权利,重在协商的过程,不苛求协商必定达成一致意见,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言辞商讨,也可以是以行为表达,可以是变更合同,也可以是终止合同关系。

关键词:情事变更原则;不可预见;不可归责;再协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视阈下保险赔偿的近因认定

作者:夏庆锋 (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保险近因原则来源于英美法,其设定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认定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学界对保险近因及相关理论早有研究,但囿于保险近因内容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立法上的缺失,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侵权近因的概念与赔偿理论,进而在判定保险赔偿责任的有无与大小时表现出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情形。《民法典》继承了《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的界定,保证了审判实务中找法、用法的科学性与体系性,但并未解决保险赔偿纠纷中对侵权近因理论的滥用问题。将侵权近因理论代入保险关系中以分配社会责任和赔偿义务虽能实现个案的解决或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但在处理私法主体作为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时却是一种不具有正当性的错误行为。对保险近因的确定是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外向表现,是一种内在的公正价值需求的有体化,应以当事人的合理期望为前提并注重因果关系的直接性特征。

关键词:民法典;保险近因;侵权近因;合理期望原则;直接性特征

3.民法典体系下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的择优实现

作者:陈嘉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对监护制度尤其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解不断加深,成年人监护制度用更有时代性的协助决定模式取代传统的替代决定模式,已愈加广泛地被接受为转型方案。尽管我国法并未完全采取协助决定模式,但与《民法通则》完全采纳替代决定模式相比,《民法典》已然在监护制度中吸纳了协助决定的理念,这为在法律适用中选择协助决定规范创造了条件。与替代决定模式相比,协助决定模式的价值取向更为进步,关系结构更为合理,保护机制更为科学。深刻理解这两种监护模式的差异及优劣,有助于在监护制度适用中做出更优选择,逐渐使协助决定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效果,最终实现我国监护制度以协助决定模式为主要实现机制的实质转型。

关键词:民法典;监护制度;协助决定;替代决定

【民法典与公法对话】

4.民法典对宪法秩序建构的回应及其反思

作者:任喜荣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受到了宪法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宪法学对于民法典表现出从立法技术、制度结构到制度精神的至少三个层面的理论关切。对此,民法典也进行了系统性回应,包括确认宪法的法律位阶秩序、巩固宪法上的国家基本制度以及重申宪法共识等。宪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虽有显著区别,但就国家宪法秩序的建构而言,在相互尊重和保持自身法体系边界的基础上,民法典与宪法应当实现法律功能上的衔接与协调,共同致力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之终极法治目标。

关键词:民法典;宪法秩序;功能协调;回应性建构

5.作为介入和扩展私法自治领域的行政法

作者:章剑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经历了从行政管理法到管理行政法的一个历史变迁过程。当民法与行政法相遇时,公、私法交织现象就已经难以避免。作为介入私法自治领域的行政法,本质上是行政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私法自治内容和范围的限制,在方式上可以分为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在形态上可以分为行政许可与民事争议的预防、行政确认与民事权利的保护、强制性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行政裁决与民事争议的判定。作为扩展私法自治领域的行政法,行政法不是私法自治领域的“入侵者”,毋宁是强有力的保护者。扩展私法自治领域的路径是充分尊重私权,限缩行政空间,并以助力民法守卫和扩展私法自治领域作为解释《民法典》中行政法规范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公法;私法;行政法;民法典;私法自治

6.被规避的反垄断法

作者:李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市场规制领域的立法并没有因为《反垄断法》的颁布而剥离反垄断条款,反而通过各种方式予以保留和创设。这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进而引发规避反垄断法的问题。当代反垄断法以市场力量概念为基础而构建适用条件,通过对市场行为的筛选来节省法律实施成本并确保自由竞争的空间。反垄断法规避现象的出现有其历史渊源,也是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的产物。而对反垄断法的规避会过度干预市场竞争并削弱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对此,推动反垄断法理论共识的达成、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化具有根本性作用;采用限缩解释方法、促进执法机构内部协调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则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避;市场力量;原因与危害;解决路径

7.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司法理性

作者:周雷 (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投诉举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难点在于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认定。现行标准存在局限性,无法在中国的司法场域内实现逻辑自洽。其中,“私益—公益”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可能将一部分不正当的、不应予以保护的利益纳入保护范围,而保护规范理论则过于狭窄,会排除一部分正当的、应受保护的利益。因此,对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应回归“利害关系”这一传统理论共识。通过对“合法权益”“不利影响”进行契合投诉举报人特性的解释和具体化,应当建构“法定职责—不利影响”分析框架。法定职责要件用以判断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是否承担受理和处理职责,不利影响要件用以判断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的利益造成何种不利影响。这一分析框架有助于提升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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