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孙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2.全国12315举报详情截图1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事实情况。202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孙某(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在常熟市虞山镇林饼记食品商行(以下也称“被举报人”)的淘宝网店里购买该店铺卖的椰蓉酥,商家平台上宣称产品少糖,实际并没有少糖的依据和参照物,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请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的处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举报处理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依法有权调查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线索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根据对举报线索的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于10月14日案源登记,2024年10月1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网上销售椰蓉酥的页面宣称的内容“关键一点是做了少糖的,不甜腻!不甜腻!……”,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配料表,表示厂家在2024年3月生产该椰蓉酥时进行了配方改良,减少了原来产品配料中白砂糖的占比用量,做了少糖版本,故被举报人在网站产品详情页面中描述“少糖”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宣传。根据核查处理的情况显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